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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钱就举报,杭绍台高铁工程被屡次敲诈

  有些人,正经的赚钱渠道不用,偏偏要走“歪门邪道”。结果,一不小心,把自己算进了看守所。

  50多岁的王某是嵊州市人,没有正经工作,因为手头紧,打起了歪主意。看到杭绍台高铁工程开展得火热,便想到通过对其施工方碎石场和搅拌站负责人进行威胁,索要钱财。

  8月份开始,王某以敲诈勒索钱财为目的向市环保局举报碎石场和搅拌站噪音、粉尘污染等问题,更扬言“不给钱就不断举报”,扰乱施工单位的正常生产秩序。

  碎石场和搅拌站经过整治以后继续开工生产,王某的目的没达到,但他依旧不依不饶。此后,他仍然多次上门,以要到市局附近租房住等理由向两家单位的负责人讨要“补偿”。

  不堪王某多次举报威胁,为了息事宁人,碎石场和搅拌站负责人只好用钱打发王某。前前后后,王某收到“封口费”一共65000元。得手后,王某食髓知味,有变本加厉之势。

  所幸,此事被嵊州市公安局甘霖派出所民警调查得知。

  10月份,甘霖派出所民警在日常的对企业走访摸排中了解到,王某存在敲诈勒索的违法犯罪行为,警方高度重视,立即展开调查。

  目前,王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律师说法:

  陈焕柱 “律师来了”签约律师,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专业方向:建筑房产、企业法律风险管理、金融。

  

  信访举报不能裹挟敲诈勒索之目的

  信访举报本身是我们公民合法的权利,但权利也要建立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之上。该案中王某的行为,系以敲诈勒索钱财为目的,以向相关部门举报为由,并称不给钱就不断举报,以此向对方讨要所谓的“补偿费”。王某这种以别人的违法事实为由,向他人明示或暗示索要封口费、补偿费等方式,以达到自己非法获利的目的,其行为则逾越了信访举报的合法范畴,已上升为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

  根据浙江省的规定,敲诈勒索犯罪,当敲诈勒索的数额达到4000元以上或多次实施敲诈勒索(一般是二年内敲诈勒索3次以上)的,则可对其定罪处罚,一般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王某敲诈勒索金额高达65000元,无疑已经达到了敲诈勒索罪的入罪门槛。

  关于信访举报与敲诈勒索的界限区分问题,简单来说,要厘清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威胁、要挟”的行为。如果事出有因,并无主观上的恶意,且行为手段上没有使用威胁、恐吓等违法手段,尚未达到剥夺对方意志自由表达的程度的,一般不宜纳入刑事范畴,以敲诈勒索罪进行刑事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