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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普法季:什么是贷款诈骗罪?

  2011年5月27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杭州60年来“贷款诈骗第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被告人何志军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何志军,原系浙江之俊控股集团法人代表。自1995年来,他成立了140多家关联公司,行业涉及投资、医院、学校、水电站等,贷款诈骗银行11亿7000余万元。2006年,何转移赃款,出逃他国,被公安部全球通缉。潜逃期间,他仍与情人秘密约会。2010年1月,何志军在吉隆坡一家酒店被马来西亚警方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志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贷款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和虚假的经济合同等手段,骗取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

  何志军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抽逃出资罪。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使用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何志军表示接受一审判决,不上诉。

那么,什么是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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