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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普法季:什么是“职务侵占罪”?

  2015年4月1日,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备受关注的价值1400万元的3辆宾利轿车连同4S店工作人员同时“失踪”一案。

  事情要从2013年11月说起。绍兴市某企业负责人魏女士向宾利4S店购买了一辆白色宾利飞驰轿车,总花费达450万元左右。

  去年12月4日,该车不慎发生剐蹭,魏女士将车送到绍兴永达宾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12月9日,她却接到宾利4S店的通知,说她的爱车于12月6日被偷窃了。

  魏女士其实不是唯一的受害者,该4S店失踪的一共有3辆宾利轿车,除了她的白色宾利飞驰轿车外,还有一辆价值300多万元的宾利飞驰轿车和一辆价值700多万元的宾利慕尚轿车也不见了。

  而这一切都是因为4S店里有内鬼——其售后服务经理沈某,利用负责公司车辆维修等售后服务工作的职务便利,私自将公司车辆卖给或抵押给他人,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挥霍。

  法院审理认定,沈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那么,什么是“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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