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普法季:什么是“集资诈骗罪”?_预警信息_㽭÷
首页 >  预警信息 > 正文
9月普法季:什么是“集资诈骗罪”?

  先后向全国多个省份1586名不特定对象集资共计10.3亿余元人民币,案发后,尚有1136名被集资人共计3.56亿余元本金(扣除先期已支付回报)未归还,实际骗取投资人1.75亿余元人民币……2015年浙江宣判一起特大P2P集资诈骗案。

  周某于2011年2月注册成立浙江省衢州市中宝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11年3月左右,周某的“中宝投资”网站上线运营。

  2011年5月至2013年12月间,周某陆续虚构了34个借款人(发标人),并利用上述虚假身份大量发布增值标、抵押标、石头标(宝石标),以支付投资人20%左右的年化收益率及另根据投资标的类型和金额给投资的会员支付额外奖励等为诱饵,向投资人大肆非法集资。所集资金全部由周辉一人掌控和支配,所有款项均未纳入公司进行财务核算。

  2014年3月13日,周某被抓获归案。

  2015年,浙江衢州中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对被告人周某的犯罪所得继续追缴,返还各被集资人。

  那么,什么是“集资诈骗罪”?

  3.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