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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普法季: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屠夫出身的张某某,虽然只有初中文化程度,但他在丽水当地算得上是一位能人。他曾担任过位于丽水市区并相对富裕的灯塔村党总支书记,是丽水市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永新县丽新龙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景德镇名人岛置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的董事长,市、区两级人大代表。

  就是这样一位能人,凭借其身上的光环,在2002年至2006年4月期间,以投资开发水电站、入股房地产等名义,以借款、入股的形式,按月息15‰~20‰不等支付利息或者分红,单独或伙同其妻子金某某及公司经理叶某某,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690人、3家单位非法吸收存款3.35亿元,至案发时仅偿还了842万元。

  2006年4月10日,叶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浙江省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至此,持续时间长达三年多的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浮出水面。5月8日和6月14日,张某某夫妻被丽水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07年4月3日,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将张某某及同案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07年6月18日,张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同案犯叶某某、金某某也受到相应的惩处。

  那么,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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