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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察院谈浙江周辉案

  核心提示

  注册成立投资公司后,周辉上线运营了“中宝投资”网络平台,借款人(发标人)注册、缴纳会费后,可发布各种招标信息吸引投资人。  

  周辉陆续虚构34个发标人发布大量虚假抵押标、宝石标等,以支付投资人高收益为诱饵,向社会募集资金10.3亿余元。  

  而这些钱主要用于周辉购买20辆豪华跑车、高档房产等奢靡消费。  

  浙江省衢州市检察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对周辉提起公诉后,2017年12月,法院最终判处周辉有期徒刑十五年。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7月12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浙江省检察院检察官赵宝琦介绍了最高检第十批指导性案例中的这起典型的集资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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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记者问:当前互联网非法集资类犯罪高发频发,周辉案涉案金额巨大,在办理周辉非法集资案中有哪些难点?非法集资犯罪高发的原因有哪些?通过周辉案,民众该如何辨识披着民间借贷外衣的集资诈骗?  

  赵宝琦回应称,周辉案是利用互联网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典型案例。 

  经过对案件证据的梳理,逐步形成确信,周辉的行为不是互联网金融创新,而是假借P2P外衣,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且是构成其中性质最为恶劣的集资诈骗罪。  

  他进一步指出,作出这样的判断,主要基于两方面因素: 

  一是周辉对投资人进行欺诈,建立资金池,直接违反国家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监管规定,P2P平台必须坚持网贷信息中介的性质,不能自建资金池,而周辉共虚构了34名借款人,虚构融资项目、虚构抵押物,欺骗投资人,在其个人账户中形成了总额达10亿元的巨额资金池,明显构成违法,脱离了互联网金融创新的范畴。 

  二是所集资金未用于任何正常经营活动,反而恣意挥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根据在案证据,周辉主要将资金存放在银行,用于个人活期储蓄,不可能产生足额利润来支持周辉向投资人宣称的年化20%的投资回报。同时其又花费6600万元购买了20辆豪华跑车,花费2800万元购买服饰、旅游等生活开支,花费3200万为自己和他人在上海等地购买房产,这些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确凿无疑。

  一是互联网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在客观上,使得如周辉一样的不法分子得以浑水摸鱼,挂羊头卖狗肉,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行非法集资之实。  

  二是对互联网金融创新和违法犯罪的甄别和监管还存在较大难度,如P2P平台中,在其发展初期和壮大期,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和技术支持,相关部门很难对真实资金使用人身份,资金用途进行调查核实和甄别、监管。 

  三是部分投资人危机意识不强。容易被不法分子虚构的高息回报所诱惑,即便有所认识,又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不会是最后的接盘人或者对自身极度自信,抱着“薅羊毛”,捞一把就跑的心理。 

  赵宝琦提醒》》》 

  “要实现对互联网非法集资犯罪的预防,投资人必须要提高警惕,在高息诱惑面前,保持理性,审慎投资,控制投资风险,一旦发现自身可能卷入非法集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