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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好了!这10种“理财投资”不能碰!

  2018年4月23日,公安部经侦局局长王志广在2018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上表示:2017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案侦办非法集资案件8600余起,发案数呈现高位运行态势,重特大案件多发,2017年涉案金额超亿元的案件达50起,当前非法集资犯罪形势依然严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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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案件高发多发。2017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案侦办非法集资案件8600余起,发案数呈现高位运行态势。重特大案件多发,2017年涉案金额超亿元的案件达50起,且动辄数十亿、上百亿元,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 

  二是波及领域广泛。商品营销、资源开发、种植养殖、投资担保等传统领域案件时有发生,借贷理财、私募股权、虚拟货币、消费返利等新兴领域已逐步成为非法集资犯罪的重灾区。特别是互联网上非法集资犯罪成为普遍模式,跨界特征更加突出,传染积聚速度更快。 

  三是犯罪手法嬗变。非法集资犯罪手法变形变异,欺骗性更强,有的攀附冒用金融创新、精准扶贫、慈善互助等名目,裹挟诱骗大量群众;有的授意唆使参与者虚构商品交易获得“消费返利”,妄图快速聚敛公众资金;更有甚者包装造假、隐匿资金、肆意挥霍,沦为赤裸裸的集资诈骗。 

  四是社会危害严重。非法集资侵害对象涉及各年龄、收入和职业人群,特别是许多低收入人群、农民群众、退休人员参与其中,有的案件中超过半数的参与者是老年人,不少群众把“养老钱”、“救命钱”投入集资,几乎血本无归。

 案例  

  1、e租宝案:发布虚假融资项目,吸收资金762亿余元

  安徽钰诚控股集团成立于2013年5月,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成立于2015年5月,实际控制人均为丁宁。 

  经查,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在没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的前提下,利用e租宝平台、芝麻金融平台发布虚假的融资租赁债权项目及个人债权项目,包装成“e租年享”、“年安丰裕”等年化收益9%至14.6%的理财产品进行销售,以承诺还本付息等为诱饵,通过电视台、网络、散发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先后吸收115万余人资金共计762亿余元,其中重复投资金额为164亿余元。 

  集资后,除部分集资款用于返还集资本息,以及支付员工工资、房租、广告宣传费用、收购线下销售公司和担保公司等运营成本外,其余大部分集资款在丁宁的授意下肆意挥霍、随意赠予他人,以及用于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集资款损失共计380亿余元。

  裁定

  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并罚,判处罚金人民币18.03亿元。   

         
  •      法院对安徽钰诚控股集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亿元;  
  •      
  •      对丁宁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偷越国境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罚金人民币1亿元;   
  •      
  •      对丁甸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万元;  
  •      
  •      分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偷越国境罪,对张敏等24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五年不等刑罚,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及罚金;    
  •      
  •      同时判决在案扣押、冻结款项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剖析

  安徽钰诚控股集团等被告人单位及丁宁等被告人构成集资诈骗罪,关键在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这具体表现在:

  一是利用虚假债权项目进行集资。被告单位利用所控制的公司、注册的空壳公司及冒用其他公司名义制作虚假债权项目,制假比例高达95.6%,这些项目被用于欺骗投资人投资; 

  二是以低风险、高回报的反投资规律进行集资。e租宝平台的产品收益率为9%到14.6%,而融资租赁债权项目的回报率集中在6%到8%之间,这就意味着这些债权项目如果是真实的,则平台息差收入为负;

  三是在集资后,除部分用于返还集资本息及公司运营外,其余大部分在丁宁的授意下肆意挥霍、随意增予他人,以及用于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

2、广东邦家案:以实物租赁、销售保健品为掩护,非法集资99.5亿元

  蒋洪伟于2002年12月起在广州市先后注册成立绿色世纪公司、广东邦家公司、兆晋公司、邦家健康超市公司,并相继在全国16个省、直辖市设立了64家分公司及24家子公司。 

  蒋洪伟等人以上述公司的汽车等实物租赁、保健品和有机食品销售等业务为掩护,在未取得融资许可的情况下,采用推销会员制消费、区域合作及人民币资金借款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2002年12月至2012年5月间,非法集资金额为99.5亿余元,集资参与人达23万余人。 

  上述非法集资款汇入蒋洪伟的指定账户,由蒋洪伟控制和调拨使用,除部分用于广东邦家公司等生产经营外,其他用于公司员工的奖金和业绩提成以及返还集资本息,部分集资款去向不明,造成社会公众巨额集资款无法返还。

  非法集资期间,蒋洪伟大量挥霍集资款,其他被告人均非法获得几万元至几百万元数额不等的业绩提成。

  裁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洪伟、张荣珍、范秀忠、陈少峰、薛云峰、罗永鹏、吴逢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蒋洪伟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      对被告人张荣珍等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到十四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      
  •      对被告人周文凤等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剖析 

  蒋洪伟及相关邦家公司在没有取得融资行政许可资格情况下,以相关邦家公司的汽车等实物租赁、保健品和有机食品销售等业务为掩护,通过销售会员卡、区域合作合同、汽车租赁合同、人民币借款合同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大肆吸收资金。

  蒋洪伟非法集资后,❶ 绝大部分不用于经营活动,主要用于以新偿旧,不具备偿还能力;❷ 还肆意分配、随意处置集资款,大量资金根据个人喜好,以现金方式奖励涉案各人或支付高额的业绩提成或被蒋洪伟个人用于不能带来收益的其他用途,足以认定蒋洪伟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黄金佳案:以经营黄金、白银为名,吸收资金153.7亿

  2007年3月,黄金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成立,初始名称为“廊坊市黄金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万元,被告人肖雪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肖雪、肖淑娣为公司股东。

  2007年至2010年间,公司多次更名及变更注册资本。2011年5月更名为“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黄金佳集团)。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对房地产、酒店、工业园区基础建设的投资;金银制品的零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呼叫中心业务。 

  黄金佳集团自2007年3月至2014年9月,在河北、北京、天津、西安、大连、深圳等多省市的多家黄金佳门店,利用经营实体金店,通过媒体、传单、门店宣传、业务员对客户口口相传,与不特定人员签订黄金佳内部福利协议、内部福利两便协议、预订预售中立仓合同、金管家购买协议、“金发展”委托信托协议书、“金元宝”合同、“大赢家”白银理财协议书、黄金佳金银/黄金/白银制品买卖合同、提金卡全额购买协议、积存卡积存系列金条/金钱协议、黄金佳系列金条/金钱代保管协议,并允诺收益等方式吸收资金共计153.7亿余元。

  2014年7月,被告单位黄金佳集团的账户被管控后,被告人肖雪指使被告人肖淑娣在江苏银行北京分行、北京银行分别以黄金佳集团名义开立账户并在多个分公司、营业部设立多部POS机继续吸收社会资金。

  ❶ 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肖雪将所吸收资金用于购买黄金佳大厦、安次区工业园区土地、车辆、房产、黄金白银❷ 投资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和永清绿野仙庄、固安绿华浓等关联公司❸ 支付被告人肖雪之女出国留学费用并分别给肖淑娣、肖娟、肖发各1000万元❹ 向清华大学捐款5000万元,向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捐赠500万元,向经济参考报社支付500万元❺ 兑付部分本金及利息,支付员工工资及提成,支付各分公司及营业网点的租金、基础建设费用等。

  裁定   

         
  •      法院依法对被告单位黄金佳集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五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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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被告人肖雪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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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被告人肖淑娣等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到六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      
  •      同时判决被告单位黄金佳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集资参与人。

  剖析

  本案属于单位犯罪,黄金佳集团以经营黄金、白银产品为名,通过媒体、传单、门店宣传、业务员对客户口口相传等多种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许诺收益,吸收资金。

  黄金佳集团通过其内部的高层会议或战略发展委员会研究决定,经营中立仓、内部福利协议等产品,并以黄金佳集团的名义发行上述产品,且所吸收资金全部进入公司账户,或者虽进入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仍归公司统一支配。

  据此,黄金佳集团的行为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特征,依法应认定黄金佳集团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并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刑责。 

  当下非法集资有哪些「特点」?

  案件继续“双降”,但总体形势严峻

  据统计:

  2017年全国新发涉嫌非法集资案件5052起,涉案金额1795.5亿元,同比分别下降2.8%、28.5%;

  2018年1-3月,新发非法集资案件1037起,涉案金额269亿元,同比分别下降16.5%和42.3%,继续保持“双降”态势。

  但案件总量仍在高位运行,参与集资人数持续上升,跨省案件持续多发,涉及多个省份乃至全国的重特大案件仍时有发生,总体形势依然严峻。

  手段花样翻新,认定难度加大

  一些不法分子层层包装设计所谓的项目和产品,以当下“热门名词”“热点概念”炒作,诱惑社会公众投入资金。

  一些无商品、无实体、打着“虚拟任务”名头的案件陆续出现,许多非法集资借助互联网平台,近期还出现了完全借助微信群等开展非法集资等行为,隐蔽性强、风险传染快,风险不容忽视。

  此外,非法集资与传销、诈骗等犯罪相互交织特征在一些领域和地区更加突出,农村地区非法集资“口口相传”“熟人拉熟人”现象明显,这些都给防范和打击工作带来更大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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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这10种「理财项目」!

  1、以“看 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等为幌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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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为幌子的

  4、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5、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6、以“扶贫”、“慈善”、“互助”等为幌子的

  7、在街头、商超发放广告的

  8、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9、“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10、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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