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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死刑拟取消的思考
  2014年11月3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拟取消包括集资诈骗罪在内的9个罪名的死刑。然而,现实是,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公布不到半个月的时间,吴英的家乡东阳又爆民间融资金额超10亿元,涉及债权人超3000人的非法集资案,当地警方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相关负责人予以逮捕。
  尽管该案涉及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是在债权人因高额利息愿借、民营企业因融资困难去借而导致民间借贷问题愈演愈烈的今天,我们很难保证日后不再发生集资诈骗案件。更何况,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金融交易活动的日益创新,P2P、众筹等互联网金融业态的持续高温,因从业机构无门槛、无监管已经引发大量“跑路”事件,无疑,非法集资行为将产生更大的蝴蝶效应。于是,笔者不禁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为何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提出取消集资诈骗罪的死刑?
  首先,非暴力犯罪死刑废除已成国际潮流。早在200多年前,刑法学之父贝卡里亚便提出废除死刑,尽管对于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议未曾停歇,但不容忽视的是,现今国际上已有70%以上的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社会发展到今天,古代那种“以血还血”、“以牙还牙”的报复性观念已随社会文明进化而逐步消融。社会文明程度的发展使得人们的人权意识加强,能更理性地看待死刑废除,更易于接受死刑废除。笔者认为,在“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和“少杀、慎杀”死刑政策的共同影响下,加之刑法修正案(八)在废除非暴力犯罪死刑方面已经让民众有了充分的心理准备,相信民众对集资诈骗罪死刑废除的可接受性已经大大提高。
  其次,死刑并不具有绝对威慑力。查阅相关资料,可以发现,死刑支持论者对死刑威慑力的信心建立在人是绝对理性的动物、刑罚的严厉性与威慑性成正相关的基础之上。但事实是,人并非时时理性,人时不时地受功利主义思想的支配。笔者认为,对于集资诈骗罪死刑的保留,无法从根本上抑制民营企业集资的需求。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这种需求是供求双方共同刺激、共同推动的结果。从心理学的角度讲,集资诈骗罪死刑之未来的惩罚无法有效遏制民营企业资金的现实需求。集资诈骗犯罪的内在促成因子以及死刑威慑力边际效益递减的客观事实共同表明,采用死刑这种重刑手段来维护金融安全并不能达到预期结果,构建完善的金融市场及健全相关法律制度才是预防该种犯罪的最佳手段。
  最后,集资诈骗罪死刑的废除利于量刑设置的均衡。从我国刑法整体来看,非暴力犯罪尤其是仅侵犯财产性利益、市场秩序的经济类犯罪的成因与特性,决定了对其设置剥夺生命权的死刑不符合基本的法理,超出了量刑均衡的正常限度。从诈骗类犯罪局部来看,就普通诈骗罪而言,我国刑法并未规定死刑,最高刑期仅是无期徒刑。同为金融诈骗罪章节的“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三罪已于《刑法修正案(八)》中先行废除死刑。此种量刑设置下,对于社会危害性相当、同系诈骗行为的集资诈骗单独保留死刑,势必造成金融诈骗犯罪内部量刑的不协调,有违法律公平。
  对于金融秩序,应当采取以市场配置为主,以法律手段为辅,规范民间融资渠道,完善金融市场体系,以确保金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而无需迷信死刑的作用。对于危害金融秩序的集资诈骗犯罪的遏制,死刑的存在已无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