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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一银行客户经理集资诈骗4000万余元获刑
    浙江省台州市仙居一名银行客户经理以为客户还贷为由集资诈骗4000万余元,而受害人也多为经其办理业务的客户。近日,仙居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30岁的张某为仙居县福应街道人,在某银行任客户经理。2009年,胡某在生意往来中结识了张某父亲。应张某父亲的要求,胡某在张某所在的银行开户,算是帮张某完成银行的工作任务。后来,胡某在张某处办理了贷记卡,一来二去两人就熟悉了。

    2012年,胡某因需要用钱,想通过张某向银行贷款20万元。张某便跟胡某商量贷100万元,剩余80万元借给他帮其他客户还贷。胡某一听100万有点多,心里害怕不敢贷。张某表示,他的客户还不上款会变成黑户,这样也会影响到他的业绩。张某向胡某保证一切由他操作,不会出问题。之后,张某多次以相同的方式先帮胡某贷款,再向胡某借款。张某声称自己将晋升为副行长,胡某每次都放心地借钱给他。

    一开始,张某总是有借有还。后来,还款被拖延,最后变得短信不接,电话不回。当胡某还在试图联系张某时,却听说张某已经跟很多人欠下巨额债务,出逃了。债权人纷纷向公安机关报案。

    去年7月,张某因在外地没钱生活不下去,回来投案自首。据张某向警方交代,其2011年开始以帮客户还贷为由,向他人借款,再以更高的利息放款给别人,从中赚取利息差。其借款对象主要为客户,而客户也需要通过张某把贷款办下来,因此借款比较容易得手。但是后来向张某借高利的人变少,自己又必须按时归还本息,再加上日常生活挥霍无度,只能拆东墙补西墙,导致欠款金额越来越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根据刑法第192条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