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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警方严打地下钱庄拿下五个“全国第一”
对敲、洗码、离岸公司……这些生僻的词有个共同概念:犯罪

  昨天,浙江省公安厅召开2015年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转移赃款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通报专项行动取得的战果。

  2015年4月至12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等五部委联合部署开展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转移赃款专项行动。专项行动期间,浙江警方共破获地下钱庄类案件115起,其中公安部督办案件10起;捣毁窝点127个,抓获犯罪嫌疑人277名,涉案账户流转资金总额超过9000亿元。浙江省公安机关取得“专项行动综合绩效、破案数、打击人数、打击团伙数、涉案总金额”五个“全国第一”的优异成绩,受到公安部通令嘉奖。

  今年,浙江省公安机关将在公安部部署下,继续开展2016年打击地下钱庄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

  直接交易

  2015年10月9日,温州警方在某银行门口的非法买卖外汇交易点,静静等待着时机到来。当戴某刚和对方完成一笔外币交易时,警方的网便撒了下来,一举抓获戴某等9人。在现场,警方查扣了人民币280余万元,欧元31万余元。

  原来,戴某等人一直干着非法买卖外汇的勾当。他们低价向外汇持有客户购买外汇,并高价转手倒卖从中牟利。警方通过对有关人员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情况统计发现,该团伙涉嫌非法买卖外汇总金额达人民币50余亿元。

  警方介绍,这是较为传统的以境内直接交易形式实施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不法分子在国内外汇黑市低买高卖,从中赚取汇率差价。

  “对敲”

  2014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发现:义乌宇富物流有限公司等账户存在大额资金跨境转移的可疑情况,金额巨大,符合地下钱庄的特征。

  金华警方经过调查,发现该犯罪团伙是从香港的银行直接购汇或以略高于国家牌价的汇率从市场收购外汇,加价后出售给他人,从中赚取利差。

  为了逃避国家监管,犯罪团伙在境内注册大量空壳公司,并在银行开设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为巨额人民币的拆分流转做掩护。同时,犯罪团伙在香港注册成立境外公司,在内地开设NRA、OSA账户,并在香港汇丰等银行开设境外公司账户,用于接收、储存、转卖外汇。通过这些境内和境外成立的公司及相关银行账户作资金“对敲”交易,涉案金额达数千亿元。

  2014年12月15日,经公安部经侦局协调,全国各家银行配合,警方同步冻结了3000余个涉案账号。同时,警方在7个省市开展抓捕行动,捣毁26个犯罪窝点,冻结涉案资金数亿元,抓获涉案人员59人。

  这起案件是全国范围内发现的第一例通过NRA账户(指境外机构按规定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境内外汇账户,又称非居民账户)实施资金非法跨境转移案。

  之后,金华警方在该案基础上进一步深挖,一举打掉与之相关的虞某等人特大跨境地下钱庄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其中外籍人员2名),捣毁犯罪窝点7个,现场查扣准备交易的51万美元现金,冻结银行账户118个,冻结金额达1400余万元。

  警方介绍,这类地下钱庄犯罪的手法,是当前常见的以境内外“对敲”方式进行的跨境资金汇兑行为。何为“对敲”?比如,客户需将资金汇至境外时,则将人民币汇入地下钱庄指定的境内账户,在境外收取地下钱庄按约定兑付的等值外币;如需将资金汇入境内,反向操作即可。表面上看,境内的人民币留在境内,境外的外币也没有进来,但实际上交易已经完成了。

  境内办卡境外取现

  2014年以来,浙江省陆续接到由澳门警方以及各级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移送的相关“境内办卡、境外取现”地下钱庄案件线索。

  浙江警方经侦查发现,这些犯罪团伙是利用部分银行卡境外取现免手续费的优惠,办理大量境内个人银行卡,采取“蚂蚁搬家”的作案模式,携带至澳门等地,通过ATM机分散提取港币现金,再进行汇总;同时使用澳门的POS机,为客户刷境内银行卡后支付现金或在澳门赌场“洗码”,进行跨境资金汇兑与套现活动,涉案金额达数千亿元。

  警方介绍,这个类型涉及澳门的境内银行卡跨境取现套现行为。犯罪团伙利用大量境内银行卡在澳门ATM机取现,并将境内POS机解码后移机至澳门,供他人使用境内银行卡刷取港币等现金。

  洗钱

  温州人吕某的妻子苏某和岳母林某,在未经有关部门的批准下,以高息为诱饵,通过经济互助会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4年以来,吕某明知妻子和岳母的情况,仍向妻子提供多张银行卡,用于会款转账。此外,吕某还将岳母林某违法所得的180万元,用于购置房产、支付房贷等用途。

  2015年8月25日,吕某因洗钱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警方介绍,吕某的做法,是典型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为目的的洗钱行为。

  何为“洗钱”?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新闻链接:

  地下钱庄:广义上的地下钱庄是民间对从事地下非法金融业务的一类组织的俗称,是地下经济的一种表现形态。根据地区的不同,地下钱庄从事的非法业务有很多,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借贷拆借、非法高利转贷、非法买卖外汇以及非法典当、私募基金等。

  在此次专项行动中所称的地下钱庄类犯罪,一般是指行为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从事的非法买卖外汇、跨境汇兑、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以及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行为。

  离岸公司:从严格意义来说,离岸公司并不是一个非常准确的法律用语。离岸公司(offshore company)是人们用来泛指在离岸法域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当地政府对这类公司没有任何税收,只收取少量的年度管理费,同时,所有的国际大银行都承认这类公司,为其设立银行账号及财务运作提供方便。该类公司具有高度的保密性、减免税务负担、无外汇管制三大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