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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鬼酒亿元存款失踪案一审宣判
涉案人员均不服判决当庭提出上诉

  “酒鬼酒亿元存款失踪案”一审于日前在湖南宣判。6名被告人均被判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其中一名主犯被判处无期徒刑,涉案的农行杭州华丰路支行行长方振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其余人均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宣判后,所有涉案人员均当庭表示不服判决,要上诉。

  合同诈骗罪改金融凭证诈骗罪

  2014年1月27日,湖南省唯一酒类上市公司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发布重大事项公告称,其子公司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酒鬼酒供销公司”)1亿元存款涉嫌被盗,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湘西警方经过侦查,逮捕了罗光、寿满江、唐红星、陈沛铭、郭贤斌、方振等6人,其中方振为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华丰路网点负责人,其余人除唐红星系无业人士,都是企业主。

  检察院指控寿满江等6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银行工作人员勾结,用购酒存款贴息为诱饵,骗取酒鬼酒供销公司信任,然后盗盖印章,将酒鬼酒供销公司1亿元存款非法转出并占有,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6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2015年8月18日至21日,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6名被告人均否认了检察院的指控。

  寿满江、罗光等被告人一致辩称自己做的是“购酒+借款+贴息”模式的“非阳光”资金生意,而非诈骗。事先他们跟酒鬼酒供销公司达成了相关协议,并且前后他们总共支付了1940万元的高额“回扣”。

  而对“内鬼”的指控,方振更是喊冤。律师做了无罪辩护。方振说,直到案发,自己才知道其他被告人与酒鬼酒供销公司之间有协议,他没有参与协商骗取存款,对盗盖印章的事也不知情。他所做的都是正当的履行职务的行为,并无“勾结”之事。在整整4天的庭审中,控辩双方争议巨大,庭审辩论激烈。

  2016年1月20日,此案一审宣判。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寿满江等6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伪造金融凭证的手段,骗取酒鬼酒供销公司存入农行华丰路支行的1亿元存款,其行为均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并且认定除郭贤斌外的其余五人都是主犯,判处被告人寿满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方振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余四人分别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相应处剥夺政治权利和罚金刑。

  据悉,此案进入司法程序后罪名经历了多次变化,湘西警方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嫌疑人采取刑拘,此后以涉嫌诈骗罪实施逮捕。之后,方振在换押看守所时罪名为挪用资金罪。检察院起诉时又回到了合同诈骗罪。然后,一审判决改为金融凭证诈骗罪。

  不服一审判决将上诉

  一审宣判后,所有涉案人员均表示不服判决,当庭提出要上诉。

  据悉,在此案宣判前,酒鬼酒供销公司已对农行提起了侵权之诉。刑案一审宣判后,记者采访了农行杭州分行。该行有关负责人称,对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有异议。

  农行杭州分行认为,盗盖印章是本案中最关键的一环,一审判决已经认定方振对盗盖金融凭证上的印章一事并不知情,却又认定方振为主犯,显然前后矛盾,缺乏证据和足够的说服力。此外,经银行上级主管部门调查核实,银行在办理酒鬼酒供销公司开户、转账等手续均依法合规,方振并没有利用职权提供任何帮助。而在转账业务办理中,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在银行柜面和后台技术审核中就能够被识别。

  方振的辩护律师表示,此案案情复杂,一审还有一些事实没有查明,一些疑点也未能排除,判决中也存在一些明显的矛盾之处。案件的管辖问题就是其中之一。《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行为地的法院管辖,此案主要的涉案行为均发生在杭州,理应由杭州法院管辖,但一审法院以“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为由驳回了律师提出的移送请求。又如一审法院在判决书明确认为,“酒鬼酒供销公司一亿元资金已存入农行华丰路支行,客户存入金融机构的存款归金融机构占有、使用、支配,属于金融机构资金。”也就是说,该案的被害人是杭州农行。但是一审法院又受理了酒鬼酒供销公司以被害人名义对农行提起的侵权之诉。

  此外,酒鬼酒供销公司自身是否存在重大过错,争议也颇大。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的认定是“酒鬼酒供销公司不存在对本案被告人定罪量刑有影响的重大过错。”辩护律师提出,酒鬼酒供销公司财务人员赵岚只身一人携带公司全套印章到杭州,明显违反财务管理规定,以致印章被“盗盖”,这就是重大过错。此案涉及酒鬼酒供销公司、多名被告人以及银行,律师认为,要查明事实真相,离不开对本案重要利益关联方酒鬼酒供销公司及其相关当事人的依法调查取证,庭审时律师曾提出要求酒鬼酒供销公司方面出庭作证,但未获法庭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