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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警方破获一起采购业务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贿赂案件

  2014年3月5日,徐某某受杭州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报案称,根据客户反映,2009至2012年,公司包装部核价员李某某(男,38岁,杭州市人)利用职务便利,从加工单位杭州某印务有限公司四次收受贿赂7万元人民币整,前三年每年2万,最后一年一万元,认为其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我大队接报后开展内外调查,调查发现:公司包装部核价员李某某2003年进公司工作,开始任包装部采购员,自2009年开始担任公司包装部核价员,2013年12月合同期满离职。工作期间,李某某对公司包装部采购合同进行核价,有权调整采购合同(或包装加工单)的单价,并在加工单上签字。2013年6-7月,公司发现包装部下达给加工单位的订单,价格出现较大偏差,部分要求停止下达给某些企业单子仍旧下发,也有客户反映有的已谈好的订单突然转给其他企业。公司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根据客户反映,2009至2012年,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从公司加工单位杭州某印务有限公司四次收受贿赂7万元人民币整,前三年每年2万,最后一年一万元,其中有2万元系客户从农行卡打入李的卡里。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李某某几年前要求根据产值1%回扣,客户考虑到工厂利润不高,没有满足他的要求。到现在为止一共给了四次,3次各20000,还有一次是10000(其中有20000是以借款形式拿走,但至今未还)”。公司和杭州某印务有限公司自2009年至2013年由李某某核价的加工单累计2000多万元(主要是对方为公司不干胶加工)。李某某的行为已经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一,此类案件特点

  1,犯罪嫌疑人利用核价的工作关系,与客户建立互信关系。

  2,犯罪嫌疑人通过建立的互信关系,让客户按业务量支付相应回扣。

  二,应对举措

  1,公司应加强员工诚信及简历审查,并加强培训教育。

  2,公司应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及权力制约机制,防止业务员权力过大。

  3,业务员对客户公司应加强联系,及时沟通,以此保证该客户成为公司的客户而不是业务员个人的客户。

  4、公安机关加大对商业贿赂案件的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