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公司涉嫌非法集资,3年卷走2亿元_案例警讯_浙江经济犯罪侦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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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公司涉嫌非法集资,3年卷走2亿元

  今年4月下旬起的10天内,河南西平县两名农民先后自杀,还有一名农民多次试图自杀……他们的共同身份是,河南浩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西平分公司业务员。

  这样的业务员,浩宸公司在西平县共招聘了40多人。3年多来,他们从全县4000多户农民手中揽走近2亿元。钱交到了公司,开具“收款证明”的却是这些业务员。他们从公司拿不回钱,顿时背上数百万元甚至千万元“巨债”,终日面对挤破家门的要债村民。

  目前,西平警方已成立专案组,对涉嫌非法集资的浩宸公司展开调查。公司董事长张某某已被郑州警方监视居住。

  说好的存钱成了借款

  河南浩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0月,是一家民营企业。设在西平县的分公司,从2011年3月起陆续“上门招聘”了40多名当地农民作为业务员,在全县农民之间开展“吸储业务”。这40人的共同特点是,“深受村民尊重”。

  招聘业务员的流程几乎一模一样——先是上门劝说,然后包车让他们到郑州总公司“考察”。按照公司的说法,他们的作用是中间人。农民把钱“存到公司”后,由公司进行“投资”,然后公司每月向投资者发放利息。

  业务员与公司签署合同,与农民签下“收款证明”,从中挣工资。工资由业绩决定——业绩超过千万元,每月工资达2万元。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业务员与公司签署的是借款合同。公司一开始接受的最小数额是3万元,后来变成5万元。如果一个人的钱不到5万“标准线”,就通过多人凑足5万上交。业务员与农民签下的“收款证明”,后来也成了农民们的讨债证明。

  3年多的时间里,业务员从当地4000多户农民,揽走近2亿元。3年多来,公司“经营”良好。但去年12月23日,业务员接到通知——“公司遇到困难,本金取不出来了”。

  对于公司“出事”的消息,业务员们一开始紧紧“捂着”,他们要求公司签下“还款计划”,公司答应按照额度在两年内还款完毕。但公司仅仅在今年1月还了一次款后,就再无音讯。

  二、“不给钱,就死在你家里”

  “我们只想要回我们的血汗钱。”家住西平县二郎乡韩桥村的农民张老汉,今年70岁了,忙于麦收而被晒得黝黑的脸上写满无奈。

  他曾专门到县城里的公司“考察”。在看到公司所有的证照手续,得到公司负责人热情承诺之后,他放心了。张老汉先后两次投入的10万余元血本无归,家里如今连支付割麦机的三四百元都掏不出来。

  很多村民的心理和张老汉一样,希望通过手里的钱,换点利息作为日常开销。除了交了几万元的“大户”外,还有两三千元的“小户”。

  这些“小户”是些年届七八十岁的老人,他们将自己辛辛苦苦攒鸡蛋卖来的钱,或者从牙缝里省出来的钱,交到了业务员手中。对这样的老人而言,钱打了水漂,意味着他们的天塌了。现在,他们不顾年老,不遗余力地找自己的业务员要钱,“不给钱,就死在你家里”。

  两名业务员先后自杀

  4月24日,57岁的李改跳井自杀。5月3日,63岁的张德喜上吊自杀。此前,张德喜曾喝下农药,但被家人发现得以抢救生还。两个月来,70多岁的任德林屡次试图自杀,时哭时笑,子女只能寸步不离地将他“看管”起来……他们都是河南西平县农民,浩宸公司的业务员。

  李改自杀后,要债的人每天上李家堵门,有人带着汽油上门,有人要喝农药死在他家里,还有人提刀去找他已经77岁的老母亲……“我不知道怎么办,这段时间,我瘦了30多斤。”李改的妻子拿出公司和李改签下的22份借款合同说。这22份合同对应的是83户农民,总额大约255万元。

  另一名业务员武金成身上随时揣着遗书。他说:“我也不想死,如果我死了,患过癌症、在家休养的老婆也只有死路一条。但是事情解决不好的话,我怎么活?”武金成说,事发后,他眼睁睁地看着别人从他家骑走了价值2万元的老年代步车;麦收时,他都不用动手,因为“有人收走了”。

  武金成曾做过36年的村级信贷员。他的“业绩”是269万元,涉及52户。“我们这群业务员,一辈子在村里受人尊敬,没想到老了老了,却出了这样对不住乡亲们的事”。

  专家:只有银行等金融机构才有融资资格

  随着事件“升级”,今年4月初,西平县警方展开调查。浩宸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涉及的不止西平县,但惟有西平县的受害者几乎都是农民。县政府调拨专款全力侦办此案。浩宸公司董事长张某某已被郑州警方监视居住。

  据悉,浩宸公司确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领取于2011年8月8日,有效期至2014年8月7日,公司注册资本为1.18亿元。公司业务兼营“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符合规定的自有资金投资,融资咨询等中介服务”。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认为,拥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并不代表拥有融资资格。按照规定,吸收存款等行为,只有银行等有牌照的金融机构才能进行,浩宸这样的公司不能向民众融资。

  在本案中,浩宸公司的行为符合非法集资的“涉众、吸储、承诺回报、无资质”等要件。由非法集资引起的主要责任由公司承担、大股东承担;业务员是公司犯罪的工具,属于从犯,也要承担次要责任。但他们也是被利用的工具,农民不能因为和他们签下“收款证明”,就去向他们要求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