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利用网络平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预警_预警信息_浙江经济犯罪侦防网
首页 >  预警信息 > 正文
关于利用网络平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预警

  近期,利用网络平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不法分子以“炒股、炒外汇、炒黄金、基金”等名义,利用高息、返利等为诱饵,对民众实施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直接影响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应引起相关职能部门的重视。

  一、典型案例

  1、王明、马敏敏等人诈骗案。王明、马敏敏等15人通过网络“德盛金融”平台,以网上炒黄金有高回报为诱饵吸引客户,等客户在该平台上投入资金后便指导客户购买反方向行情方式在绍兴地区实施诈骗,目前,该团伙嫌疑人被刑拘15人次,逮捕8人次,取保候审7人次。

  2、罗海全合同诈骗案。香港公民罗海全经手以“汇策金融”(TOP-Traders.net)网络平台与新昌县陈益军、陈如燕、沈美玉签订委托操作香港英皇网上金银有限公司黄金买卖协议。罗海全先为陈益军、陈如燕在香港英皇网上金银公司开设帐户60020597,后陈益军、陈如燕注入该帐户297771.00美元。罗海全为沈美玉在香港英皇网上金银公司开设帐户60027331,沈美玉依罗的要求汇给其人民币148万到深圳,并由罗海全通过其他渠道转入该帐户219371.79美元。此后,六个月内罗海全每月分别汇给陈益军、沈美玉一些所谓“佣金”,随后罗海全均以崩盘、全部亏损为由不再返佣。

  3、郑州中辉多肽制品有限公司传销案(郑州在办)。该公司以支付高利息(月息3.75计算)、免费提供药品为诱饵,通过网络平台以认购股权的形式(每股26000元)向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承诺分8个月归还本金。2013年8月26日起停止归还集资款,造成新昌涉案人员较大损失。

  二、作案手段

  1、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2、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这个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二是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3、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4、假借P2P名义非法集资,即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对于上述现象,除了公安经侦部门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外,还需要广大民众增强民众防范意识。涉网经济犯罪之所以能得逞,除了犯罪分子的狡猾奸诈之处,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投资者缺乏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他们为眼前的利益所驱动,见利忘“险”,不仅不去思虑可能出现的问题,相反有的连他人善意的提醒都听不进去,结果是吃了大亏,到头来后悔莫及。如果投资者有一定的风险意识,冷静一些,则完全可以避免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