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黄金、白银等贵金属期货交易中的非法经营和诈骗陷阱_预警信息_浙江经济犯罪侦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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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黄金、白银等贵金属期货交易中的非法经营和诈骗陷阱

  2008年6月,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分局立案侦办世纪黄金制品有限公司非法经营黄金期货案。

  杭州人张某伙同丽水人王某,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在互联网上开设了与国际市场不接轨的相对封闭型黄金电子化交易平台,将期货交易规则引入交易平台并冠名为所谓的“世纪金条销售与回购(逆回购)系统”或“金银制品销售与回购系统”。

  张某和王某通过各种营销手段,招揽大批全国各地客户进入该平台参与黄金期货的集中化交易。在与各客户签定协议书并收取保证金后,公司即为其开通进入交易平台的操作帐户。

  该交易平台根据国际即时金价作出的浮动报价为参考,按1到50倍的放大比例对应选择1盎司、10盎司、100盎司的黄金品种在网上进行多、空双向建仓或反向对冲平仓等交易,一旦客户持仓发生浮动亏损达到了所缴保证金的80%时,公司即按“即时无负债结算制度”强制平仓并没收客户保证金。

  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该公司还按客户协议书的交易规则,对客户发生的每一笔交易,均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高于万分之七)从客户的资金帐户上计收交易网络使用费(“佣金”)和仓储费(“利息”)。

  经查证,2005年7月至2008年6月期间,该公司通过以上操作模式,共招揽5000余名全国各地客户进平台参与黄金期货交易,仅其中的1217名最终在线客户以及22名已销户客户其非法交易额就达596.65亿余元人民币,从客户中攫取非法利益高达6441.17万元人民币。张某、王某已被人民法院判处徒刑,并没收非法所得。

  据悉,201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对全国各地从事权益类、大宗商品类交易的场所进行清理整顿。在此期间,浙江公安机关对非法经营黄金、贵金属等期货业务进行了重点打击,共破获涉嫌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犯罪案件47起,涉案金额(交易金额)近2万亿元,共抓获犯罪嫌疑人近100名。

  据有关部门调查发现,有些贵金属公司、投资咨询公司以及所谓的代理商、经纪商,在从事白银、贵金属等期货业务中,利用投资者追求高额回报的心理,夸大收益预期,减少风险警示,诱骗投资人“入局”,并按照其预设的步骤盘剥甚至恶意占有投资者的资金,主要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一)内盘交易。根据国务院《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规定,期货交易应当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所进行,禁止在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而实际上,一些投资咨询公司自营内盘,自己“做庄”和投资者对赌,并在交易软件上植入程序陷阱,使得投资者获利难以抽身或者不能下达正确的指令,达到稳赚不赔、非法获取暴利的目的。此类交易模式中,投资者的资金不是进入第三方保管账户,而是汇入公司指定的账户,对于投资者来讲,盈利的情形仅仅是纸上谈兵、画饼充饥,其资金安全毫无保障。

  (二)欺诈交易。一些贵金属交易公司打着贵金属现货交易的旗号,与客户签订协议书,并提供相应的交易软件,但实际交易中有买空卖空、杠杆放大、保证金交易、强制平仓等典型的期货交易特征,投资者为博取更大的收益,默许、应允了这种交易方式。而一些所谓的“分析师”为增加交易量或出于其他目的(如抬高或降低交易产品价格),利用QQ群、电话热线等方式,向投资者散布“成功案例”、“分析预判”、“关键节点”等消息,甚至指导投资者进行反向操作,让一些缺乏投资经验的投资者误买误卖,亏损大量资金。在投资者出现亏损之后,“分析师”还会鼓动其筹集资金、增加投资,进一步扩大了投资者的损失。为挽回亏损,一些投资者想法设法获取更多的成本资金,有的甚至实施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恶意交易。比较常见的恶意交易方式,主要是针对已经有所亏损或者急于赚钱的投资者,一些投资咨询公司向客户推荐所谓的“操盘手”帮助客户代为操作。获取客户交易账号和密码后,“操盘手”不会以保障客户的资金收益为交易目的,而是为了获取高额的手续费和点差进行频繁买卖,将客户的资金消耗殆尽。部分案件中还存在利益输送的现象,“操盘手”把关联账户的风险和损失转嫁到客户身上。

  在此,提醒投资者一定要谨慎,严防诈骗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