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建筑设备引出的诉讼诈骗案_预警信息_浙江经济犯罪侦防网
首页 >  预警信息 > 正文
租赁建筑设备引出的诉讼诈骗案

  2011年以来,我省多家大型建筑企业不断投诉,反映其在温州项目租赁建筑设备过程中,被宁波的一家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利用诉讼的形式,骗取巨额赔偿款。这引起了公安部经侦局、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的高度重视,专程赴温州会商侦办。为此,温州市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犯罪立案侦查。

  经温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组织力量缜密侦查,查明这家租赁公司法人代表黄某根,串通脚手架包工头倪某灯,伪造发货凭证等证据材料,提起虚假诉讼,通过法院民事判决或裁定,以租赁费、违约金和实物损耗折价款名义,骗取租用其设备的建筑企业巨额资金,仅温州的4家建筑公司涉及金额高达6000万元(因案发未遂)。另外,钢管租赁包工头倪某灯因合同诈骗,直接诈骗温州建筑企业700万元。

  2005年7月至2006年底,宁波的这家建筑设备租赁公司找到在温州当地做脚手架工程的倪某灯,推销自己的钢管租赁业务,双方谈妥了合作条件。为此,该倪利用各种关系,在温州承包了中宇建设集团、温州建设集团等四家建筑企业项目部的脚手架工程,依约书面签署承包合同。但在项目开工需要正式使用钢管时,该倪却对这些建筑公司称,其本人实际上是没有脚手架工程所需要的钢管材料的,所使用的钢管材料需向宁波的这家租赁;为证明其所租赁的钢管用在工地上,建筑公司项目部必须在宁波租赁公司与自己所签订的钢管租赁合同上盖章确认。否则,钢管将无法进场施工。建筑公司迫于工程急需用脚手架,在无奈的情况下,只好在倪某灯与租赁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上盖章。同时,该倪将租赁保证金或首付租赁款也通过该建筑公司项目部的银行账号汇出。从而,使这些建筑公司变成了与宁波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的主体,该倪自己成为双方履行租赁合同的委托人。然后,倪某灯利用委托人的身份伙同宁波租赁公司法人代表,虚开发料单(无实物钢管交付使用)或虚增用量,或者将这些钢管配件用于其他工地赚取费用,或者将钢管直接进行贱卖等手段获取巨额收益。与此同时,宁波的租赁公司凭借有建筑公司项目部盖章的租赁合同、倪某灯作为委托人身份所签字的收货凭证,向建筑公司索要租赁费、损耗费等费用。当建筑公司认为与实际用量不符,提出复议或拒绝付费时,宁波的租赁公司即以伪造的凭证、虚假的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调解裁定或判决执行,骗取四家建筑公司钢管租赁费、违约金、损耗赔偿款合计60302772.94元(未遂),涉嫌诈骗犯罪。

  警方在侦查中还查明,包工头倪某灯在与建筑公司履行脚手架承包合同时,还隐瞒真相,通过将租赁的部分脚手架转移它用或转手贱卖等手段,获取非法利益,合同诈骗这些建筑集团公司700余万元。

  目前,人民法院已一审判处这家租赁公司的法人代表黄某根、包工头倪某灯合同诈骗犯罪,处以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