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犯罪常见手段剖析_预警信息_浙江经济犯罪侦防网
首页 >  预警信息 > 正文
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犯罪常见手段剖析

  职务侵占犯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上述二类犯罪,都是嫌疑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已合法管理、经手、使用的本单位的财物挪用或占为己有,比较常见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隐匿财物的手法。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经手、使用的财物全部或部分地隐瞒下来归己使用或归己所有的行为。如销售人员收回货款不入帐,财会人员收款截留,商店营业员私吞营业额等。尤以企业、公司和其他单位的供销业务人员将应收款挪用或据为已有最为常见。如:金华经侦部门在侦办华力啤酒有限公司供销员金悌法利用自已分管供销的职务便利,将2万元货款占为已有的职务侵占案中,在查帐时发现该公司前身大堰河啤酒有限公司(2000年转制)的会计帐上有许多借入款收据都是虚假的,实际上并不存在这么多借款,而是原金华县大堰河啤酒有限公司财务科长吴雪松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资金20万元,侵占“小金库”35万元,为了掩盖公司“小金库”资金使用情况,吴雪松就用虚假的借条及收据(无税章)进行填补。另外,公司、企业采购人员利用涂改发票、少购多报将多报部分占为己有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2、变卖私吞的手法。即行为人将自己经手、管理使用的公共财物擅自变卖或处理,并占为已有的行为。其中包括企业承包经营人员变卖自己所管理的企业固定资产、库存生产资料;采购员私自变卖原材料;仓库保管员变卖保管的物品;公司职员变卖使用的汽车和手机,并将变卖款私吞等行为。如一合资企业的厂长季某因参与赌博输款200余万元,便将刚从江西运回准备投入生产的钢材低价变卖,私吞销售款40万元。又如2000年3月至2001年7月间,犯罪嫌疑人俞某利用在浙江康馨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担任义乌地区业务员的便利条件,假借义乌妇幼保健医药、义乌市中医药、义乌稠州医药、义乌肿瘤医药、义乌二院等单位进货的名义,先后多次从浙江康馨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提出“安福隆”“日达仙”“脑复素”“迪恩安”“白蛋白”“静丙”等价值人民币105225元的药品,然后将上述药品以低于市场价格转卖他人,将所得款项占为已有 。

  3、自批自用的手法。即行为人利用审批职权直接挪用或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一些财会人员将单位款项直接划入个人帐号内,一些主管负责人直接指令下属划拨给个人挥霍。如犯罪嫌疑人涂某利用任温州城市信用社下属某办事处负责人职务之便,伙同另二名犯罪嫌疑人,利用自批自贷给自任董事长的私营公司的手段,挪用资金近2000万元。

  4、以无报有的手法。即行为人通过私填空白单据或伪造、购买假单据等方法,弄虚作假挪用或侵占本单位财物。如某证券营业部公司客户部副经理王某某,在2004年9月至2005年3月间,利用职务之便,伪造委托人瞿某和管理人员苏某委托资金管理合同,及授权委托书、授权监管书,将客户苏某的资金200万元转入客户瞿某的帐号,进行股票操作,共造成亏损44.8万余元。

  5、以少报多的手法。即行为人涂改单据开“阴阳票”、增大支出数额、非法占有多报部分款物。经常被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包括支票、发票、收据、证明等。如杭州某乳品有限公司职工黄某利用为公司经理报销发票之机,多次用涂改金额(如将1180元添加修改成11180元)的方法,共侵吞多余的报销款达到10万余元 。

  6、以报损、报废为由转手倒卖的手法。即行为人将本单位的财产虚假报损、报废后,又转手倒卖侵吞款项。如倒卖汽车、设备、原材料等。

  7、以合法“开销” 作掩护挪用、侵吞的手法。即行为人以业务费名义侵吞本单位财物,如以送礼、给关系户“回扣”、“红包”等名义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已有。

  8、伪造资料及签名侵占他人的股份的手法。这类特征中有两种情形:一是股份有限公司中不负责经营管理的股东伪造资料及签名,到工商部门变更股份比例,侵占他人的股份;另一种是内资股份制企业,负责经营管理的股东伪造资料及签名,到工商部门变更股份比例,侵占其他股东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