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零首付诈骗_预警信息_浙江经济犯罪侦防网
首页 >  预警信息 > 正文
汽车零首付诈骗

  2013年9月,江苏徐州市经侦部门接到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报案,该公司位于邳州市的现代开隆4S店有12辆现代轿车被骗,损失金额300余万元。通过数月缜密侦查,一个涉案人员15名,横跨全国十余省市的专业汽车诈骗团伙浮出水面。该团伙围绕“零首付购车”组织骗局,多省市伺机诈骗,地下黑市销赃。目前已初步掌握该团伙诈骗车辆100余台,价值2000余万元。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以可帮助“零首付购车”、“办理大额信用卡”、“快速办理贷款”为诱饵,通过与被害人签订高息抵押合同将被害人车辆据为己有并销赃获利。具体方法为:对于想零首付贷款购车的被害人,嫌疑人会在被害人申请贷款购车时帮其垫付首付款并与其签订车辆抵押合同,要求被害人即车主在向嫌疑人还清垫款前需将车辆押在嫌疑人处,而且垫款要收取高额利息。在被害人办好车贷手续从4S店提车上牌后,嫌疑人会将车辆开走,要求车主按照合同约定还清垫付款后再来赎车。然而车辆被嫌疑人开走后,不管车主在多短的时间内要求还款赎车,嫌疑人总会以各种理由拖延赎车时间,并且高额利息一直在计算。事实上,大部分的情况是嫌疑人拿到车辆后直接联系销赃,根本没有还车的想法。超高的垫款利息让车主在被拖延一两个月后便失去了赎车的意义,因为此时需支付的本息已经超过了车价。最后的结果是,嫌疑人将车辆销赃获利,而被害人不但拿不回属于自己的车辆,还要背负着在银行或汽车金融公司办理的车贷债务。

  对于想办理大额信用卡或贷款的被害人,嫌疑人声称需先购买一辆汽车,再以购车手续去申请信用卡或贷款。嫌疑人向被害人保证一方面购车可以办理零首付贷款,另一方面可以帮被害人用购车手续办理到很高额度的信用卡或贷款,足以还掉车贷后还有大量资金余额。被害人听信后,嫌疑人同样采取垫付首付款并与被害人即车主签订高息抵押合同的方法将车辆提走,还会带被害人到银行办理申请信用卡或贷款手续,对被害人称可以在信用卡或贷款办好后套现还清垫付款再赎车。事实上,嫌疑人根本没有能力帮被害人办理高额信用卡或贷款,到银行办手续也只是走个常规程序而已,被害人办下来的只是一般额度的信用卡,贷款也不能通过银行审核。一段时间后,高额的垫款利息让被害人也失去了赎车的意义,车辆被嫌疑人销赃获利,被害人还背负着在银行或汽车金融公司办理的车贷债务。

  二、犯罪特点

  一是犯罪成员分工明确,犯罪规模集团化、组织化。该类犯罪活动存在着网上发布信息、介绍被害人异地购车、联系办理车贷、车辆异地销赃等多个环节,犯罪嫌疑人各自的职责分工较为明确。犯罪嫌疑人李某(吉林人,在逃)坐镇浙江杭州,传授犯罪方法并提供资金支持;犯罪嫌疑人马某某(新疆人)、陈某某(浙江人)重点在徐州发展人员实施犯罪,其中马某某负责提供徐州地区的垫付资金,陈某某负责出面介绍外地被害人来徐购车;犯罪嫌疑人葛某(徐州人)经发展后专门负责笼络4S店的销售、金融部门人员,为做低首付、办理车贷提供帮助;犯罪嫌疑人马某(徐州人)经发展后专门负责与被害人签订高息垫款合同、利用自己在当地“混社会”的背景胁迫被害人抵押车辆并阻碍其赎车;犯罪嫌疑人张某(徐州人)经发展后专门负责带被害人到银行跑申请信用卡和贷款流程;而被诈骗到手的抵押车辆又由徐州地区控制人马某某联系河南人李某(在逃)在全国的黑车市场上销赃,去向不明。据报案单位称,该犯罪团伙以此手段诈骗现代开隆4S店售出的现代轿车12辆。而经审查已到案人员交代,以李某为首的犯罪集团在山东菏泽、枣庄,河南郑州、驻马店,浙江杭州,江苏徐州和安徽潜山等地共诈骗车辆共计1000余台,其中以马某某为首的徐州团伙在徐共诈骗4家4S售出的车辆200余台。由此可见,该类案件参与犯罪人员众多,成员分工明确,犯罪规模已呈现出集团化趋势。

  二是被害人所在地、购车地、销赃地均不相同。犯罪嫌疑人通过互联网发布“零首付购车”、“办理大额信用卡”、“办理贷款”信息引诱被害人与其联系并掌握其基本情况后,一般会介绍被害人到远离其居住地的地区购车,这样被害人非购车地当地人,在购车地没有任何背景关系,力单势薄,嫌疑人要求甚至是强行抵押被害人车辆时更容易得手,在以各种理由拖延被害人赎车方面也更容易操作。另外,嫌疑人在车辆抵押到手后拉到购车地以外的地区销赃,一方面是为了能在黑车市场快速出手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被害人找回车辆和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打击。

  三是有针对性的选择汽车销售商,拉拢腐蚀相关人员。犯罪嫌疑人介绍被害人购车并不是随意选择汽车销售商的,而是事先做好了大量铺垫工作。首先,嫌疑人重点寻找经营效益较差,内部管理不规范的4S店。此类4S店有大量滞销库存车辆,商家也急于出货,嫌疑人以帮其大量卖车并提供高额报酬为诱饵,做好与店内领导、销售、财务等方面的工作,诱使各方为提高销量达成默契,为嫌疑人伪造材料骗取车贷、修改售车发票提供帮助。另外,嫌疑人注意笼络地方势力,寻找在当地有一定背景、社会关系复杂的人员发展成合作伙伴,传授犯罪方法,为疏通4S店关系、逼迫客户签订高息押车合同提供帮助。如本案的犯罪嫌疑人马某,一开始是作为购车人身份和陈某某联系,后被陈某某看中其在邳州4S店当地的社会背景和人脉关系,遂将其发展成为共同犯罪人员。

  四是伪造购车手续,最低成本提车。由于嫌疑人介绍来的购车人多是外地户籍,不符合在当地贷款购车的条件,嫌疑人通过和4S店金融贷款部门疏通好的关系,使用伪造的当地工作证明、社保证明等材料就能顺利拿到购车贷款。另外,由于车贷的首付款是嫌疑人垫付,嫌疑人为了把首付款降到最低,会勾结销售、财务等人员采取提高车价的方法将首付款转移到被害人的车贷里。按照《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消费者贷款购车最低首付不得低于20%。比如,一辆售价8万元汽车首付最少要1.6万元,而嫌疑人只需串通销售人员只要将车价改成10万元,这样可以获得10万元×80%=8万元的足额贷款,把首付款做进了购车人的贷款里。提高车价有多种方法,如申报高价车型、高开发票、修改发票等。

  三、犯罪危害

  一是侵犯了车主的合法权益。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签订车辆抵押合同,实际上并无将车辆归还给车主的打算,而是采取各种方法拖延车主赎车并以高额垫款利息造成车主车不抵债失去赎车意义。以该案中查实的车主刘云为例,刘云所购白色新胜达车价26.48万,北京现代金融审批贷款:22.736万,刘云与马子云、陈法崇、马璇等人签订欠款13万(月息本金的6%,每月7800元;超过1个月,每天违约金本金的1%,每月3.9万元),而该团伙实际垫付金额为不超过8万元。经核算,刘云赎车所需支付款项按月累积如下,第1个月成功办卡赎车应支付:13万(欠款合同金额)+0.78万(利息每月6%)+22.73万(刘云车贷)>36.51万;第二个月赎车:13万(欠款合同金额)+0.78万(第1个月利息)+0.78万(第2个月利息)+3.9万(第1个月违约金)+22.73万(刘云车贷)>41.19万;第三个月赎车:13万(欠款合同金额)+0.78万(第1个月利息)+0.78万(第2个月利息)+0.78万(第3个月利息)+3.9万(第1个月违约金)3.9万(第2个月违约金)+22.73万(刘云车贷)>45.87万。以上金额不包括刘云应付车贷的利息,不包括该团伙在赎车时索要的其他手续费用;刘云只有一个月内赎车才有价值,三个月后,刘云仅支付嫌疑人欠款、利息、违约金共计23.14万,和车辆价值已相当,除此之外,刘云还应当支付该车的所有车贷22.73万。另外,据到案嫌疑人交待,嫌疑人在得到抵押车辆后会第一时间转手出售,更印证了其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是大量车主贷款违约将经济损失转嫁给金融公司、银行。被害人即车主在购车时没有向汽车销售商付款,而是向嫌疑人支付了一笔金额不低手续费。最后被害人赎车无门,又背负了少则数万、多则数十万的汽车贷款,因此大量车主选择拒不还贷,将经济损失转嫁给银行或汽车金融公司。根据案件办理经验来看,嫌疑人多选择进驻在4S店内的汽车金融公司为被害人办车贷业务,这是因为一方面银行办理的车贷首付比例高,而且银行审查严格,不容易通过审批;另一方面汽车金融公司多系该4S店所代理的汽车品牌设立,与4S店一样都是为了销售该品牌车辆服务,因此更容易被嫌疑人利用,通过贷款审批。以正在侦办的该案件为例,嫌疑人帮助车主通过驻扎在现代4S店的北京现代金融公司获得贷款购车上牌,后北京现代金融公司因12辆现代汽车的车主贷款违约而损失300万元人民币。北京现代集团审查发现,该金融公司的损失与4S店有关销售、财务人员提供虚假材料、发票等行为有很大关系,遂要求其现代品牌代理商赔偿相关损失。

  三是大量涉案车辆变卖销赃滋养汽车黑市,危害社会安全。嫌疑人拿到抵押车辆后,由于不能办理车辆过户手续,遂通过黑车市场低价转手出售将车辆流向社会。而赃车买主也无法为汽车买保险和上牌,由于购入价格极低,一旦发生较大的交通事故便将车辆丢弃,危害交通安全,甚至有的买主将赃车用做违法犯罪的工具,危害社会安全。在案件侦办过程中,侦查员就获得一条线索,1辆徐州其他品牌4S店售出的被骗车辆在山西晋城因严重交通事故被当地警方扣留,车辆驾驶员弃车逃跑且身份不明,山西警方通过车架号信息联系才联系到真实车主。

  四、犯罪趋势

  犯罪分子屡屡诈骗得手,离不开其成功利用的两个因素。一是被害人想零首付购车或急于获得贷款、资金的心理;二是部分汽车经销商管理不规范,盲目追求销售业绩,对潜在风险视而不见的不负责任态度。近年来受到全球经济形势的影响,我国经济增长速度也在放缓,市场缺钱效应普现,汽车销售市场亦不乐观,大环境下更有利于犯罪分子实施此类合同诈骗犯罪,全国范围内应当存在大量类似手段的隐案、潜案。

  一是在侦案件越办越大。在该案中,警方受理报案时仅发现12辆被骗车辆,随着侦查进程的不断深入,警方已初步掌握在徐州地区多家4S店被骗的涉案车辆100余台,而据到案嫌疑人交待,整个犯罪集团在江、浙、沪、鲁、豫、皖多地诈骗涉案车辆在1000台以上,并依托黑车交易市场将涉案车辆销赃到各地。通过对嫌疑人进行案件串并发现,该案件的嫌疑人马某某、余某某因同样的犯罪手段在安徽、河北也被立案侦查。

  二是诈骗手段已是互联网搜索热点。民警通过百度搜索发现,关于“零首付购车”的信息是553万条,“办理大额信用卡”信息1090万条,“快速办理贷款”信息254万条。内容除少量的银行、车商广告和部分被害人的被骗经历讲述及法律咨询外,大部分是犯罪分子设置的诈骗陷阱信息。

  三是犯罪分子刻意规避刑事风险。犯罪分子通过签订高息借款的方式获取抵押车辆并异地销赃,如有被害人向警方报案便出具借款合同“证明”是民事纠纷,而涉案车辆又一时无法追回,倒卖时间和价格无从印证,导致不少案件侦办遇阻。如该案件中的嫌疑人马某某、余某某,二人于2013年11月因同样的犯罪手段被安徽省潜山县警方刑事拘留,当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又被取保候审。而此案中因涉案车辆目前尚未追回,陆续到案的9名犯罪嫌疑人有的被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不批准逮捕,有的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五、建议

  做好宣传防范工作,一方面要警示社会大众切勿轻信他人尤其是网上的信息广告,严防诈骗陷阱;另一方面,汽车经销商等相关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与员工教育,堵塞可资被犯罪分子利用的经营管理上漏洞,避免造成经济损失。公安经侦部门要注意此类犯罪线索的收集和梳理,分析手段特点,准确把握案件性质,立足本地案件侦查工作的同时,要注意利用全国经侦信息系统、经侦“云搜索”平台等进行案件串并,穷尽打击,深挖犯罪,严惩不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