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以转让境外矿山股权为名实施合同诈骗_预警信息_浙江经济犯罪侦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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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以转让境外矿山股权为名实施合同诈骗

  近年来,公安部经侦局协调指导天津、福建、广东、湖南、广西等地公安经侦部门,相继侦办了6起以转让境外矿山股权为名实施的合同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骗取订金、股权保证金、转让款共计6076万元。此类案件涉案金额大,涉及地域广,社会危害性强,应予以关注。

  经查,此类案件涉及菲律宾、印尼、老挝、蒙古、澳大利亚等国家。犯罪嫌疑人在来我国实施诈骗活动之前,先在上述某国注册成立一家矿业公司甲,再与该国某公司乙串通,表面上签订购买矿山股权协议书,约定乙向该国有关政府部门申请矿藏开采权或探矿权。然后,犯罪嫌疑人携带大量上述资料到我国境内声称寻找合作伙伴或融资,以此进行诈骗犯罪活动。

  此类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是使用真实资料作案,欺骗性较强。犯罪嫌疑人预谋性强,准备充分,均是借口收购国外某公司的矿山所有权,然后转让给我国公司,且用于犯罪活动的材料均为真实资料。当被查阅相关矿山所有权权证时,既有公司注册资料、矿山股权协议书、开矿或探矿许可证申请资料等,甚至还有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的回复信函等,并声称很快即可获得批准,具有较强的欺骗性。

  二是利用国外审批开矿或探矿的复杂规则进行诈骗。前述涉案地各国对发放开矿或探矿许可证均有较复杂的规定。如菲律宾规定,矿业公司必须由本国公民占60%以上股份,而实际上开矿或探矿许可证一般仅发给本国人开办的全资公司。此外,审批环节多,耗时长,一个部门批准并不意味着即可获得许可证,中央政府部门批准并不等于地方政府批准等,若有一个环节没有通过审批则前功尽弃。2010年以来,菲律宾已停止发放所有矿山许可证。中国人很难了解和掌握这些复杂情况,从而给境内外犯罪嫌疑人以可乘之机。

  三是案情较为复杂,案件办理难度较大。此类犯罪多为中国人联合外国人共同实施,由于诈骗目的明确,所以犯罪嫌疑人无论以融资、转让股权或合作投资等何种名义与我国公司“合作”,一旦从中国公司拿到预付款或保证金,就不再为获“批准”而努力,因犯罪嫌疑人明知最终不可能获得批准,致使中国公司蒙受巨大经济损失。由于有的犯罪嫌疑人居住在国外,主要犯罪行为发生在国外,证据难以互相印证、衔接,使得我国公安机关在接受受害人报案时,仅凭借简单的书面材料难以判定案件性质,而且在办案过程中,取证难、追赃难、抓人难等问题非常突出。

  因此,国内公司、企业及个人一旦赴境外投资矿产时,务必要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加强审查把关,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同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针对来华转让矿山股权或寻找合作伙伴进行开矿的境外公司,应严格执行对外投资审查制度,为相关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各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更要在工作中密切关注此类犯罪,加强情报线索搜集串并,加大防范宣传和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