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隐患不可忽视_预警信息_浙江经济犯罪侦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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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隐患不可忽视
亟待加强内控管理

  近几年,我省部分民营企业因资金链断裂陷入困顿,生产经营难以为继或是濒临破产、倒闭。

  现根据某一法律中介机构对37家民营企业进行调查,分析企业的法律风险因素。接受调查的37家企业主要分布在制造业、建材、家纺、化工、批发零售等行业,其中7家为外商投资企业。大部分企业注册资本在千万元以上,有的还超亿元。

  这些企业中,绝大多数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且公司组织形式、公司性质、行业分布、资产规模等各个方面,在我省民营企业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一、存在的法律风险因素

  调查发现,民营企业对印章、合同、票据、资金支付的管理意识很强,且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其中,建立合同管理制度的占94.4%,建立资金管理制度达100%,建立票据管理制度、费用报销制度和应收、应付账款管理制度的占97.2%,建立印章管理制度的94.4%。

  但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重大投资和对外担保决策中,存在的隐患漏洞不可轻视。

  1.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保护意识不强。37家企业中,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未列入企业总体管理范畴的占了44.4%,有71.4%的企业未专门建立商业秘密管理制度或流程,未设置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管理机构或确定管理人员的企业更是高达82.9%。有55.6%的企业没有与相关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未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企业占了68.6%。

  2.对外投资决策中有隐忧。有一半企业没有建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也没有在章程中规定对外投资的限额。在实际操作中,虽有三分之二多的企业对外投资由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但仍有近23%的企业仅仅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个人决定,部分企业在对外投资前也不进行可行性论证。统计表明,对外投资前不对项目和合作方进行法律尽职调查的占了30.8%;重要合同谈判中,法律专业人员偶有参加或根本没有参加的占了36%。

  3.对外提供担保隐患大。37家企业中,除4家企业从不对外担保、2家企业情况不明外,有近40%的企业未建立对外担保制度或流程。实际操作中,由公司股东会决定对外提供担保的企业6家,占17.1%,由公司董事会决定的15家,占42.9%。根据担保数额分别由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的有3家,占8.6%。但仅仅由总经理或董事长个人决定的有7家,占20%。调查发现,这些企业既有的资产负债率通常在50%甚至更高,但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企业并没有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对外担保的数额限制,有近一半企业没有对同一公司提供担保设置数额限制。目前,部分企业对外担保金额占总资产的比例在10%--50%之间,还有一家企业超过了50%。其隐患及至危害不可低估,一旦发生偿债后果,这些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平衡将被打破,势必造成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生产经营,甚至会造成倒闭。

  4.内部法律风险管理薄弱。37家企业中未设置法务部门或法务人员的占了55.6%,没有建立规范的诉讼仲裁案件管理制度的企业也占了48.6%。

  二、改进加强民营企业内在法律风险管控的建议

  我省是民营经济大省,民营企业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已成为拉动经济、创造就业的主力。但由于我省民营企业大部分源自于乡镇企业或家族企业,在当前经济高度市场化、国际化的大潮中,脱胎于这种“乡土经济”、“草根经济”的民营企业,内部法律风险管理已日益成为制约其发展并做大做强的瓶颈。

  一方面,各级政府及其企业主管部门要把增强民营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能力,列入保增长、抓转型的总体规划中,把法律风险管理作为促进企业管理转型升级的重要内容。公安经侦部门也要从认真履行“三大职能”的要求出发,以警企协作为抓手,通过个案警示、预警防范、参谋建议等形式,提升民营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和能力。

  另一方面,民营企业作为法律风险的主体,更要从意识养成和能力提升两方面着手推进。尤其是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保护、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等更加高端、更深层次的管理制度,并有针对性的加强监督管控,最大限度地防范法律风险,确保企业健康平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