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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机构不得从事十二项活动

  依据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今天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依《办法》,网络借贷(简称网贷,这里也指p2p个体网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称,P2P个体网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网贷机构是为出借方及借款方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其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 目前许多网贷机构背离了信息中介的定性,搞资金池吸收公众存款等问题,为此《办法》对网贷机构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明确其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十二项活动:

  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以及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称,网贷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不受时空限制,使资金提供方与资金需求方在平台上直接对接,成本低、效率高,服务广,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11月末,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612家,撮合达成融资余额4000多亿元。

  长期以来,网贷行业在快速发展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总体表现为四个缺乏:缺乏必要的风控、规则、监管,以及必要的外部环境。

  据透露,为解决这些问题,银监会等部门在发布《办法》的基础上,还将制定发布《网贷客户资金存款办法》,对于网贷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制定信息披露细则,全面规范网贷机构信息披露的内容、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