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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利率调整更接地气 网贷维权有法可依
解读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民间借贷利率、企业间的借贷、P2P平台责任等一系列问题作了新的明确解释,这对于新时期下的借贷领域,可谓是“久旱逢甘霖”。
  
  除旧:企业间借贷阳光化
  
  在《规定》出台前,按照1991年最高司法解释,民间借贷的主体有一方必须是自然人,企业主之间的资金借贷因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规定而显示无效。
  “原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金融专营,防范了金融风险,但这也限制了法人、其他组织财产权利的行使。”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的梁冬辉律师说,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小微企业需要进行融资,此前的法律设计愈发凸显出其滞后性。
  “经济发展需要多样化的融资形式和融资途径,政府亦不应通过与民夺利来垄断金融市场。”梁冬辉表示,此次《规定》将民间借贷的主体扩展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即承认企业间借贷的合法性。同时,《规定》明确了借贷生效的条件,即为生产经营的需要,这有效规避了企业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进而变质为非法金融机构的风险。
  
  调整:利率超36%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的利率调整是本次《规定》 调整的一大亮点。1991年最高司法解释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作为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不过近年来,我国不断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原4倍利率的限制已不符合民间借贷的实际情况。
  “在现实借贷中,表面上利率是4倍以内,实际上远远不止。”杭州向日葵民间资本理财服务有限公司执行总裁孙剑表示,目前P2P平台的年化收益都比较高,如江浙沪一带平台年化平均成本在15-18%,加上担保费、手续费等,最终借款人实际付出利率要更高,有时候24%-30%的利率都非常普遍,远超过去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限制。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正是源于银行现行的体制问题。孙剑说,民间借贷的大部分借款人都是急需资金周转,而向银行贷款最起码要15-20天的时间周期,且银行的年化利率成本也不见得低,相对来说,民间借款人更愿意“拿成本去换时间”。
  根据民间借贷的真实情况和现实需求,本次《规定》做出了更合理的调整,划定了借贷利率的“两线三区”。“简单地说,就是以24%和36%为点,24%以下利息受法院保护,24%到36%之间部分视为自然债务,即已支付的不得请求返还,未支付的不得请求支付,超过36%的一律不保护。”梁冬辉说。
  
  立新:P2P首获司法认可
  
  今年7月,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承认了P2P 网络借贷的合法性。
  此次《规定》中明确:P2P平台是提供媒介服务的,不承担担保责任;但若有证据证明平台实际做出担保承诺的,依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由此,国家从司法上承认了P2P平台的居间地位。
  “从《规定》关于网贷平台担保责任的条文来看,其对P2P平台的担保并没有简单地实行‘一刀切’,而是从法律上对P2P行业中争论已久的去担保化问题给出了明确定位。”孙剑表示,根据《指导意见》规定,P2P平台是不可开展自担保业务的,如果平台不得做自担保业务,就需要对其提供的产品尽到审核及安全保障的义务。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除自担保外,平台保障投资安全的方式其实有很多种。
  孙剑介绍,比如向日葵贷自身研发的全国首创PIP (people insurance people)汽车互联网生态金融模式,平台本身不做担保,但借助保险公司的强大征信主体,通过“车辆抵押+保险公司本息承保+S-CPVB-C风控技术”三方保障机制,既能实现借款人低成本的借款需求,更对投资人的资金做出了本息保障。再加上整个资金流转过程全部由银行托管,实现投资人对借款人的直接打款,真正促进网络借贷业务的良性、健康发展。
  孙剑表示,从《规定》对网贷平台担保责任的规定看,网贷平台以各种形式宣称承诺垫付的,法律均对出借人要求平台履行担保责任的请求给予支持,从某种意义上说,既认同P2P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本质地位,也接受了当前行业普遍承诺垫付的现状,同时对平台的规范操作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只有操作规范、定位明确的金融生态平台才会走得更长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