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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非阳光”存款

金栢霆 杭州市律师协会刑事责任风险防范委员会副主任

浙江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刑事业务部主任

“非阳光”存款的风险

    “阳光”存款是最早的直存款模式,各方都相互熟悉,口子(系资金方)和银行是关系户。资金如普通存款一样,可开通网银,可全国联网查询,业内称阳光直存款;而“非阳光”则完全无法查知资金流动信息。现在直存款发生了两方面的变质 ,诈骗充斥其中。——这是网络上随处可搜的关于非阳光存款的定性,从本人办理的非阳光存款诈骗案中看,确实存在以非阳光模式存款到期如数归还本息的可能性,但是在存款周期内,影响到最终还款结果的因素有很多,并且只有在保证每个环节不出问题的情况下,才能确保最终的资金能够到期归还。这些因素包括:

    1.实际用款人的道德风险——因为这些资金从客户存款账户中通过网银转移之后,实质上便是在没有任何书面借款凭证的情况之下把钱交给了这些用款人使用,用款人到期不归还的情况下,无法向实际用款人通过民事途径主张权利,因此,实际用款人若本身便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必然存在不能归还的风险。例如用款人在得款后用于购买高风险金融投资产品、购买豪华轿车以及赌博等。

    2.实际用款人的经营风险——在实际用款人不存在道德风险的情况下,这些用款人之所以会选择这种方式揽存,主要是因为资金压力大,融资项目风险高,无法通过正常的金融融资渠道得到资金。用款人只有铤而走险,以年利20%-30%高于市场价成本的标准向储户揽存。一方面项目风险高,另一方面资金成本高,在多方压力下的用款人,在不存在道德风险的情况下,能否通过正常合法经营最终归还全部借款,本身也有极大的考验。

    3.借款人查询的风险——尽管在操作之前,用款人一般情况下会要求储户出具所谓的“六不”承诺书,但是事实上对于借款人而言,这样的承诺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上的效力,借款人仍然有权通过银行查询到账户的所有信息。在借款周期内一旦发现账户资金被挪用导致案发,必然会在借款到期前启动刑事程序,那么即便实际用款人不存在道德风险、经营风险,在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之后,必然会对最终的归还产生影响。

 

“非阳光”存款操作流程

第一步:高息揽存

    通过高于市场价的成本,向储户揽存。这些行为一般是通过熟人之间的介绍或者直接通过银行工作人员的推荐,储户对用款人的身份及资金的安全具有一定的信任,在承诺定期支付高息的诱惑下,储户同意以该方式存款。

第二步:签订“六不”承诺书

    在储户同意以该方式存款后,用款人会要求储户签署一份“六不”承诺书——即不挂失、不抵押、不转让、不查询余额、不开通网银、不提前支取这份所谓的“承诺书”,实质上是用款人为了防止储户发现资金被转移后报案,承诺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步:办理存款

    为了使储户相信“存款”这种方式,用款人会要求储户在约定的地点,由“专人”办理存款。这个地点必然会选择在银行,一方面是由于储户对于银行的信任,认为把钱存在银行肯定不会出问题,另一方面,这些用款人一般情况下会和银行工作人员存在利益输送,由银行工作人员出面办理相关的业务,并在后期协助转移资金和应对储户的查询。同时也不排除有部分用款人冒充银行工作人员(例如,银行离职人员穿着银行制服在银行大厅协助递送材料)参与办理相关业务。例如,在绍兴某单位被诈骗5000万的案件中,杭州某银行工作人员就身着原工作单位制服,在原工作单位协助被害人办理存款业务,在协助递送申请资料过程中,以盖章不清楚为由,拿走了被害单位的公章办理了网银。

第四步:转移资金

    转移资金是所有环节中最关键的一步,通常需要有银行工作人员的配合。有些是通过在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网银,通过网银转账获得对资金的占有;也有是在储户办理存款手续时,银行工作人员通过柜台操作直接将款项转到用款人账户,例如去年发生的杭州联合银行近亿元非阳光存款诈骗案。

第五步:向用户寄送伪造的存款证明

    转移资金后,用款人通过向用户寄送或者到银行贵宾室通过串通好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穿着银行工作服向储户交付伪造银行所谓的《大额存款证明》,以此来消除存款人对于资金账户安全性的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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