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万元。
王某是北白象人,原是温州某集团分公司副总。2010年至2012年期间,王某以该集团公司需要资金周转、还贷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从王某、卢某、金某、诸葛某、黄某、陈某等人处诈骗资金共1400多万元。
王某骗得集资款后,并没有用于该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大部分款项被他用于支付利息、挥霍等,致使巨额集资款不能返还。
2013年9月17日,乐清市公安局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对王某立案侦查。
2013年10月25日,乐清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在上海市静安区公安分局的协助下,将躲在上海市静安区的王某成功抓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