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众型经济犯罪,直接损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不仅严重干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进程,而且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甚至危害国家经济安全,成为经济领域中严重的不和谐因素。 |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改革力度的逐步加大,各种利益关系始终处于不断调整、变革之中,经济领域一些深层次、结构性矛盾不断出现,诱发和滋生了大量经济犯罪活动,而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逐渐成为经济犯罪领域内的一种重要犯罪模式,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都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涉众型经济犯罪,直接损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不仅严重干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进程,而且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甚至危害国家经济安全,成为经济领域中严重的不和谐因素。
一、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定义、表现形式与危害:
所谓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涉及众多的受害人,特别是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经济犯罪。主要涉及的罪名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合同诈骗、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经济犯罪活动。另外,在证券犯罪、假币犯罪、农村经济犯罪活动中也有类似涉众因素存在。
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五种:一、以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发展绿色产业、民间资金造林等方面采取的鼓励政策为幌子,许诺高额回报,进行非法集资;二、以预售、合作经营、投资入股或加盟等为名,承诺回报,收取订金、股金、加盟费等,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三、以返租、代管、代养等形式销售商品、收取保证金等,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四、通过各种渠道大肆宣传“消费储值”的经营模式,通过收取商家和消费者加盟费的方式,实施变相集资活动;五是以个人投资借款名义,非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这些案件都有一个相同的特征,即以高利率,以个体经营为名,进行非法集资,一些人法制观念淡薄,又贪图高额利息,较容易上当受骗。
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危害一般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参与人员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二是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风险。三是极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引发大量社会执行问题,甚至造成局部地区社会治安不稳定。
二、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特点:
(一)隐蔽性强,潜伏期长。通过对大量涉众型案件的分析发现,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大多以投资入股或借款形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者直接诈骗。犯罪分子通常以项目投资亟需资金为名进行集资,一般均有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项目审批手续,正常从事经营性活动。通过不惜巨资租赁高档办公场所,花费重金开展项目宣传,并邀请地方党政领导、社会名流剪彩视察来打造实力雄厚的假象,以骗取社会公众信任获取资金。而对于已经“上钩”的鱼儿,犯罪分子在初期往往按时兑现高额利息以及介绍费,诱使深陷其中,作为“活广告”吸引更多人加入。由于此类案件在运作初期有合法“外衣”掩盖,犯罪分子采取以新款还旧账的手段,维持资金运作直至资金链断裂,因发案跨度时间长致使取证难度明显加大。
(二)涉及面广,受害人多。通过对我市近年来接报、侦办的涉众型经济案件的受害人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参与非法集资人群分布广泛,几乎遍布社会各个阶层,既涉及下岗职工、退休老人、农民等弱势群体,又有学历较高、收入稳定的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职工,还有经营实体的工商企业主;涉及范围上,已从原来的仅以本省市为主,逐步蔓延至全国各省市辖区,这些都给办案部门的调查取证带来了难度。另外,这些受害者个体的经济损失相对较小,金额在几万至十几万元不等,但由于个案的受害者数量较多,因此往往造成每个案件的总涉案金额大。尤其是非法集资和传销案件,涉及被骗群众动辄几百人,甚至上万人。
(三)手法多样,不断翻新。在涉众型经济犯罪中,犯罪分子利用群众投资需求及致富虚假信息,编制各种名目,以高额回报、共同致富为诱饵、骗取群众资金,其手法多样,不断翻新,作案手段层出不穷,群众防不胜防,容易上当受骗。近几年,不法分子利用率最高的一招就是虚假许诺,高利回报。为迎合公众投资获利需求,通常许以投资者高于金融机构几倍、十几倍甚至更多的回报率,诱惑公众投资;为吸引更多的群众,往往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有些回报率甚至高达50%。
(四)不易追赃,维稳困难。不法分子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犯罪活动所得到的资金,不是用于经营亏损企业,就是将集资款肆意挥霍,致使受害人重大经济损失。从案件办理的实际情况来看,追赃困难是目前办理非法集资案件的普遍难点,原因在于大部分集资案件的爆发,绝大多数是资金链断裂,集资人资金消耗殆尽或挥霍一空,至案发时基本没有可被追回的资产。由于此类案件涉及面广、受害人众多,加之受害人又以弱势群体居多,大多受害人的资金是其一生的积蓄。一旦案发后不能追回损失,往往导致受害人情绪激动、言行偏激,极易受他人煽动,实施群体串联上访,引发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既要办案,又要安抚被害群众情绪,维稳工作压力巨大。
三、涉众型经济案件矛盾化解方法。
1、以案说法,加强宣传。我们要结合“三访三评”、“警民恳谈”等警民互动交流平台,积极开展防范宣传,以举办讲座、张贴海报、发放传单等形式,以案释疑、以案说法,大力普及金融法规常识,让公众充分了解非法集资的巨大危害,切实增强自我保护能力,树立正确投资理财观念,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自觉远离非法集资活动,源头遏制非法集资犯罪滋生蔓延。
2、提高警惕,谨慎投资。要引导人民群众正确区分正常投资与违法行为。在投资时不盲目相信"高额回报"、"无风险""保本付息"等承诺,对于自己没有把握的投资形式,可向相关部门咨询后再作决定,避免上当受骗。比如之前曾听一个受害者说16%的年息不算高也不犯法,让人哭笑不得。
3、安抚情绪,协助配合。上文已经提到,有的被害人因受到较大经济损失,很容易造成情绪激动,心理压力大,常常以某政府领导剪过彩、讲过话为由,要求政府为其损失“买单”,因而到政府、信访部门或公安机关诉求。或者“死忠”投资人,消极抵抗或直接拒绝公安部门的取证工作。还有部分人对于法院判决返还金额不理想,就到处说钱是被公安、法院等拿去分了,根本没有全部返还给老百姓。对于这种情况,我们要采取因人而宜、分化瓦解的办法,消除极端行为,达到有效控制。从法制、现实两个方面,面对面地谈心、训诫,针对个人情况,采取相宜措施从财物上帮助生活特别困难的被害人,用语言教育他们,用行动感化他们,使他们真正认识到只有协助、支持我们工作才可能挽回损失。
四、涉众型经济案件“发现在早、防范在先,处置在小”工作机制的建立。
1、建立舆论宣传机制。公安机关要营造打击、防范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的氛围,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经侦部门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传播媒介,积极宣传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充分运用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向群众讲透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危害性和风险性,增强群众的防范意识和法制意识,提高识别、防范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能力。同时,建立、完善好群众检举举报奖励制度,激发群众举报、控告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社会上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局面,力争将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消灭在初始阶段。
2、完善情报信息机制。公安机关要加强基础信息收集,提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犯罪的能力。把利用情报信息作为打击、防范的有效手段,主动搜集苗头性、预警性的涉重型经济犯罪情报信息,特别是对于经济违法犯罪多发单位、重点领域及群体,有效获取相关信息,做到主动发现、主动出击。
3、完善破案打击机制。公安机关要全力以赴侦破大案要案,把打击重点放在案值巨大、损失严重、影响恶劣的大要案件上,树立公安机关的社会威信。同时,要增强“抓捕为先”、坚持“人赃并重”的原则,加大赃款追缴的力度以及销赃聚到上的防、控、堵措施。并且,要组织好涉案资产的评估核算、拍卖变现,尽快做好资金回拢工作,尽量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降到最低。
4、建立长效联动机制。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五花八门,而且不断推陈出新,其防范和打击工作不能单靠一两个行政执法部门,必须由工商、税务、公安以及各行各业管理部门通力协作,形成合作。因此,要建立健全与相关部门的打击经济犯罪协作机制,及时通报重大经济违法情况,研究解决预防,构建打击经济犯罪执法协作的快速通道,增强打击合力,力争将涉众型经济犯罪扼杀在摇篮里,毁灭在萌芽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