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经济犯罪侦防协会章程
(本章程于2024年5月31日第三届会员大会修正通过
经民政厅核准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浙江省经济犯罪侦防协会,英文译名:Zhejiang Economic Crime Investigation &Prevention Association,缩写:EIPA。
第二条 协会是由浙江省内关心和支持经侦工作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专业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构筑经济犯罪社会化侦防体系,保护经济安全和人民财产安全;沟通协调专业职能部门,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全力服务会员,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升抵御和防范经济犯罪侵害能力;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为我省推进“两个先行”作出应有贡献。
第四条 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公安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浙江省公安厅直属机关委员会。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会址设在中国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协会的宗旨和任务,动员和团结全社会一切关心支持经济犯罪侦防工作并且有能力承担协会义务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加入协会,扩大影响,壮大力量;
(二)组织开展防范经济犯罪风险业务讲座、研讨等活动,推出各类预警防控对策举措,服务会员增强防控经济犯罪能力;沟通协调专业职能部门,维护保障会员合法权益;
(三)策划、发起群众性经济犯罪预防工作,开展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经济犯罪防范宣传教育活动;
(四)开展经济犯罪侦防理论研究,组织相关理论研讨活动;组织全省性经济犯罪形势调查,为政府经济工作及相关部门宏观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五)开展与经济犯罪侦防工作相关的硬件、软件研发;
(六)支持、协助本省各级公安经侦部门开展的各项经济犯罪侦防工作;
(七)表彰、奖励在经济犯罪社会化侦防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社会团体和模范个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涉及前置许可的需依法依规报批;
(八)组织、参与经济犯罪侦防协作交流;
(九)组织和整理、收集经济犯罪侦防理论书籍、期刊、报纸及电子文献,建立经济犯罪侦防工作文献档案库,接受会员查询、借阅;
(十)编辑刊印协会期刊用于内部交流;
(十一)承担浙江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委托的其他社会性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省各类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愿意为我省经济犯罪侦防工作服务,愿意履行协会章程和决议,经申请入会成为单位会员;
(二)全省一切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关心、支持和从事侦防经济违法犯罪工作的个人,具备较强的工作实践能力或理论研究能力,愿意为我省经济犯罪侦防工作尽力,愿意履行协会章程和决议,经申请入会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出申请;
(二)经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统一制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和有关会议,阅读协会的文件,接受协会组织的教育和培训;
(二)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对全省经济犯罪侦防工作有建议权和倡议权;
(四)受协会指派,有外出考察调研权;
(五)对协会经费的使用有质询权,协会理事会秘书处有义务作出明确答复;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事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有关经济犯罪侦防工作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及会员牌匾,办理退会手续。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被处以刑罚或有其他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予以开除。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终止事项;
(五)决定会费缴纳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浙江省公安厅审查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听取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推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六)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相关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五分之一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理事会的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二)筹备召开理事全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四)决定设立和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等有关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六)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八条 按照经济领域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单位由该经济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理事单位担任,并牵头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协会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各若干名,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三十条 协会的会长、秘书长等职务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热心协会工作;
(三)在全省经济犯罪侦防工作中具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三十一条 协会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浙江省公安厅审查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协会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会长为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会长(个人)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决定协会其他重要事项。
协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全面主持协会秘书处工作。协会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六条 秘书处在秘书长带领下开展以下工作:
(一)负责协会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重要规章制度等综合性文件材料的起草;
(二)负责筹备协会各项会议、培训、讲座、研讨会的组织和服务工作;
(三)负责落实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的各项工作;
(四)开展和参加省内与省外的会员企业学习交流及协调等相关工作;
(五)负责协会文件资料的收发、登记、批办、传送、催办、归档、保管等工作;
(六)负责协会有关党建方面的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七)对会员单位及相关单位等开展走访、调研活动,对拟入会单位及个人进行考察、调研工作;
(八)协助主管部门进行经济犯罪防范宣传工作;
(九)其他经济犯罪防范相关工作。
第五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单位和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银行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标准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投入人对投入协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第四十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与继任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浙江省公安厅和浙江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协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协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协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浙江省公安厅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浙江省公安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协会经浙江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转赠给与协会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四条 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五条 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五十六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七条 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协会党组织意见;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八条 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九条 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条 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4年5月31日第三届会员大会修正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