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经济犯罪侦防协会 财务管理暂行规定_关于协会_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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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犯罪侦防协会 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本暂行规定已经2013年12月17日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2019年5月13日第二届会员大会修正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规范经费收支,保障协会工作正常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经费收入

  第二条  协会经费收入的主要来源:

  (一)会费;

  (二)单位和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向社会募集;

       (五)银行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协会的经费收入,应使用由省财政厅印制的社会团体收费专用票据。   

 

第三章  经费支出 

第四条  协会的经费支出原则:

(一)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与本协会宗旨相符的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协会实行经费支出预算管理,秘书处每年编制经费支出预算计划,其中单笔超5万元的支出须列明具体项目,并提交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后,严格按预算计划执行。

第五条  协会的经费支出范围:

        ( 一 ) 人员经费支出:包括协会聘用的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补助、福利开支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经费。

        ( 二 ) 公用经费支出:

        1、公务费,即用于日常行政管理方面的开支,包括办公费、邮电费、会议费、差旅费、水电费、场所和交通工具租赁费等;

        2、设备购置费,即按固定资产管理的资产购置,包括办公设备、图书购置、档案设备购置费等;

        3、业务费,即用于完成协会业务所需支出的活动组织费、培训费、宣传教育费以及软件开发费、考察咨询费等;

        4、印刷出版费,即用于编辑出版协会刊物,以及印发协会文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5、其他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合理支出。

  第六条  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

       ( 一 ) 人员经费与公用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核,法定代表人或会长审批。

(二)单笔金额50000元以上的支出要报经协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并在每年度的预算项目中列明;

(三)单笔金额50000元以上的支出,应根据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协会采购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并形成纪要,再由秘书长审核,法定代表人或会长审批。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七条  协会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及有关费用开支标准;厉行节约,制止浪费;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确保协会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八条  协会发生的各项经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

第九条  协会的银行帐号、帐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以及以协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十条 协会的财务收支情况每半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一次,每年向理事全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财政、审计、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协会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按规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十二条   协会解散、撤销,应在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未尽事宜以财政部、省财政厅、省民政厅颁发的制度为准。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的解释权属本会秘书处。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