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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犯罪侦防协会 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浙江省经济犯罪侦防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于2019年5月13日在杭州市滨江区召开。会议应到会员135人,实到会员代表98人,符合《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到会方能有效的法定效力。

会议由秘书长徐盛惠主持,法定代表人、代会长洪波代表一届理事会作了《协会第一届工作总结及第二届工作总体安排的报告》;徐盛惠秘书长代表一届理事会作了《协会第一届财务管理及收支情况的报告》,并就《章程》修正、修改《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和《会费收取标准》作了说明。与会代表认真讨论了上述两个报告及《章程》修正、制度修订的内容,经审议表决,决议如下:

(一)同意《协会第一届工作总结及第二届工作总体安排的报告》;

(二)同意《协会第一届财务管理及收支情况的报告》;

(三)同意协会《章程》修正案;

(四)同意《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及《会费收取标准》修订内容。

 

附件:上述四份材料

 

 

 

                         浙江省经济犯罪侦防协会

                            2019年5月14日

 

 

附件1:

经济犯罪侦防协会第一届工作总结

及第二届工作总体安排的报告

(洪 波)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协会第一届理事会,向各位报告协会成立五年来的工作情况、这一届的总体工作安排,请予审议。

一、过去五年的工作回顾

省经济犯罪侦防协会于2013年12月17日在人民大会堂召开成立大会,时任省委常委、公安厅长刘力伟,副省长朱从玖亲自出席并为协会成立揭牌。2014年1月13日,省民政厅批准注册登记,标志着我省经济犯罪侦防工作迈入了专业性与社会化相辅相成的新阶段。

五年来,协会在省公安厅主管领导下,在厅经侦总队直接组织指导下,依法规范运作,履行桥梁纽带职能,集聚广大会员共同努力,在开展经济犯罪防范宣传、预警服务会员风险防控、助公安经侦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面向会员,举办了业务讲座研讨13次,线上结合的微课堂、大讲堂4次,并初步搭建了信用背景审查集约化服务平台;面向社会大众,组织开展了2届经济犯罪防范知识竞赛和“侦防达人”评选活动,成功打造了集传统与新媒体相结合的全融媒体预警宣传平台。社会影响力与会员满意度不断增强,公安经侦界的影响与作用稳步提升。公安部经侦局专门刊发简报在全国介绍推广,时任省委常委、公安厅长刘力伟作出“发挥了重要作用 做出了重要贡献”的批示肯定。

(一)依托主管部门优势,加强组织协调,不断强化桥梁纽带作用。建言主管部门省公安厅经侦总队下发文件,要求各级公安经侦部门切实服务好会员第一时间回应报警诉求最大限度维护权益;召开有经侦总队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恳谈会,座谈“希望协会怎么做 能为协会做什么”。关切会员受侵案件,竭力沟通协调,通过厅经侦总队批转下发、挂牌督办、派员指导等方式,督促基层经侦部门纾难解困,先后助力推动20余家会员单位被合同诈骗、职务侵占、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案件的快速侦办。倡议力推、沟通协调,201410月底以省公安厅名义,联手浙江警院、蚂蚁金融服务集团,举办互联网金融安全论坛暨互联网金融风险透视和犯罪防控高峰会议,就互联网金融犯罪侦防对策、P2P犯罪风险与防控对策及其法律规制等四个专题,邀请包括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著名教授在内的业界专家学者研讨交流;事后又向省“两办”作了专题报告,提出加强监管防控、整治打击等举措在内的参谋建议。积极参谋,策应推动,先后两次召集万向、奥普、万丰奥特等17家民营企业会员单位负责人,参加由副省长、公安厅长王双全等厅领导分别主持召开的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警企座谈会,为省公安厅出台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举措建言献策。主动担当,代位议政,借由省人大代表提案之机,以主管部门名义会办承办,并与建筑业协会法务理事会共同研讨论证、合力推动,于2017年底由省公、检、法三家出台了《关于办理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犯罪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较好地解决了建筑业界会员反映强烈的项目经理涉嫌经济犯罪问题,为震慑遏制建筑领域违法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构建自媒体平台,推动形成全融媒体,不断提升经济犯罪防范宣传效应。构建了“浙江经济犯罪侦防网”与 “浙江经侦”微信公众号平台,并在主管部门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组织推动下,又在浙江电视台开播了“经侦前沿”法治栏目,推送预警信息,宣传防范知识。随着自媒体的广泛发展,为了提升宣传精准化与矩阵效应,我们又采购订制了“今日头条”浙江经侦预警平台暨协会官方头条号及抖音号,并沟通协调省公安厅《平安时报》无偿设置了“经侦前沿”专栏,形成了目前既有传统平面媒体,又有自媒体与新媒体的宣传方阵,动态音视、静态图文兼具,做到了时有网站与头条、天有微信、周有报刊、双周有电视的信息预警宣传报道。同时,着力推动在宣传内容上全息融合,整体策划、共享兼容,矩阵推送、形成声势。五年来,共计在网站上发布各类案例警讯、预警防范信息近3000条,浏览量达160余万人次;微信公众号发布警讯防范信息2200余条,阅读数5000以上20余篇,万人以上13篇,10万以上1篇,粉丝数达47000多人。《经侦前沿》电视栏目制作节目78期,今日头条号发布精准信息150余篇,抖音号浏览量6.5万余人次。

(三)举办业务讲座,专题研讨交流,不断增强会员获得感。针对会员内控刑事责任风险、依法用规维护权益意识不强的共性需求举办了公司企业及其高管人员刑事责任风险防范、解读《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精神讲座100余家会员单位参加。应对“营改增”全面实施的新情况,邀请国税局货物劳务处谭中伟处长3位嘉宾,举办“营改增”及虚开发票刑事风险防范知识讲座,有80余家会员170多人参加鉴于制造业会员居多、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大的情况,分期举办了“浙商知识产权保护公益讲座”、“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讲座”,讲解专利与商业秘密保护、品牌创制与管理、防止侵权窃密刑事司法保护实务等内容。针对外贸企业会员,抓住国际著名知识产权专家、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前首席大法官雷德先生应邀来访之机,安排作了“中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讲座”,就美国知识产权301条款”贸易壁垒问题作了介绍。针对经济犯罪与民事纠纷交叉的问题,会同建筑业协会法务理事会,举办了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侦查与民事审判相互关系研讨会,来自建筑、金融、司法界等部门近200人参加。针对金融界会员,组织了“打击逃废债 防范金融风险”、“防范刑事责任风险 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为主题的2期沙龙,并举办了“加强资金监测 维护金融安全”反洗钱工作研讨会。针对品牌会员企业面临网络侵权假冒维权难的问题,举办了“电商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打假货 护真品”、11电商网络促销节网上维权3期沙龙活动。

(四)坚持点面结合,创新载体求实效,不断助力推进会员风险防控。针对现场讲座时空上的局限性,创新运用互联网+的方式,开设网上讲座课堂。2017年中,通过“千聊”工具牵线会员,举办了“遭遇合同诈骗如何取证”、“企业打假有啥妙招”等为主题的3期网上微课堂。2018年中,又改进以网易直播平台为载体,开设“浙江经侦防范大讲堂”,首期于2018年6月25日以“企业员工常见职务类犯罪风险防控”为题开播,历时近60分钟。在线数据显示,当场收听收看的有5700余人(次),至年底达1.3万余人(次)。创办了“经济犯罪侦防”会刊,传递协会动态,推送预警信息,阐释最新法规,共编辑了14期。借鉴台州市公安经侦部门服务企业“企安宝”、义乌小商品城经济犯罪案件预警平台的成功做法,着力打造服务会员尽职调查、查询单位与人员信用背景为主要内容的预警服务平台,目前开通了工商银行总行所打造的“融安e信”平台为替代,供会员免费使用。同时,为了更好地精准参谋服务会员,由协会领导及秘书处同志,逐一走访了近50家会员单位,并先后3次在衢州、丽水召开会员座谈会,以点对点、面对面方式,开展现场咨询答疑、参谋风险化解、协调个案侦办。

(五)着力策应协同,注重内容与形式并举,不断助势经济犯罪防范主题宣传。每年的5月15日是全国公安经侦部门打击防范经济犯罪集中宣传日,业务主管部门省公安厅经侦总队都要部署在全省社会面展开。为此,协会立足职能,主动助力策应,通过协同举办主场宣传活动、编发诸如《识假防骗专刊》的小册子及各类宣传品等方式,推动形成宣传声势。如2018年的“5•15”集中宣传日,会商省教育厅,在浙江警察学院举行了针对在校大学生的“做自己首席安全官”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启动仪式,省公安厅、教育厅领导及省级相关部门负责人出席,滨江高教园区900余名师生参加。同时,注重发挥自身优势,分别于2015年和2017年的“5.15”集中宣传日期间,举办了二届防范经济犯罪法规知识竞赛,吸引了全国数十万群众参加,得到了公安部分管经侦工作的孟庆丰副部长肯定。组织开展了“亮剑经济犯罪,共享平安生活——浙江省‘十大经侦达人’评选活动”,确定30名候选人,在网站与微信公众号上票选,借机宣传彰显经侦民警在打击防范经济犯罪中的担当作为与绩效成就。5月13日下午,在浙江警察学院举行了“十大经侦达人”揭晓并颁奖仪式,600余名各界代表参加,浙江电视台、钱江晚报、都市快报等省市媒体作了报道,揭幕了当年度的5.15”主题宣传活动。

(六)坚持与时俱进,规范完善运行机制,不断提升自身建设与履职能力。制定了《秘书处工作职责》、《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经费使用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规章;并坚持不断配套完善,陆续制定出台了《采购管理办法》、《宣传品保管发放办法》等,为规范运行提供基础制度保证。根据业务需求和任务目标引领,组建了由业界标杆性会员单位牵头的知识产权保护、金融专业2个专门委员会,明确运行机制与规范要求;应衢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要求,建立衢州工作站,出台《协会地方工作站制度》,为协会提升履职能力、强化功能作用,提供了横向有专业委员会、纵向有基层工作站支撑的机制保障。同时,组建了由会员为主体、公安经侦民警为补充的通讯员队伍,并举办了培训班,为今后完善壮大协会通讯员队伍打基础。业务主管部门省公安厅十分重视协会建设,配强主要领导,加强监督管理,先后3次对协会的年度财务收支及全面工作情况作了审计;厅经侦总队经常研究、直接协调解决具体问题,指导督促各地经侦部门协同做好协会工作。五年来,随着协会自身建设日趋完善,功能作用不断强化,社会影响力稳步提升,有力促进了会员队伍发展壮大和协会健康发展

 二、五年来的实践启示与体会

 第一,工作机制渐趋成熟固化,但仍需励精求实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日常工作载体阵地化。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经侦前沿”电视栏目、“今日头条”预警平台以及《经济犯罪侦防》会刊,是沟通联系会员宣传展示协会的窗口,也是提供会员普惠服务、推进社会化防范宣传教育的载体。因此,也就成为了协会日常工作的阵地,秘书处始终以此为抓手,加强组织协调、谋篇布局,以外包为主、自主采编为辅,既把握不同载体特点和受众面,突出个性特色、差异化发展,又注重全息融合、讲究矩阵效应。但也存在着预警防范内容针对性与及时性不够、原创稿件少、形式欠活泼等问题,有待进一步改进加强二是业务活动方式多样化。五年来,会员专享的现场业务活动,不但主题多元,而且形式多样活泼,有专题专项的业务讲座、座谈交流,还有同行同业集聚的侦防沙龙、论坛研讨,同时又有足不出户的网上微课堂、大讲堂,较好地服务会员预警意识与专业防范技能的提升需要指出的是,这些多元多样的业务活动,也有其单一的局限性。比如现场讲座或沙龙,因时间与场地的固定式,在地理因素与工作安排上会给会员带来不便,效益与效率有待优化;采取网上形式的讲座,虽时空上便捷,但又难以满足会员的个性化需求。因此,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探索提升、完善固化。三是服务会员专业化。托全省公安经侦部门尤其是省厅经侦总队的专业人可为会员单位协调开展刑事司法方面的咨询答疑、畅通案件受立案渠道,加快侦办进度,加大追赃挽失力度。也可发挥金融、知识产权保护2个专业委员会优势,它们集聚了民商事与金融法律、专利商业秘密保护以及网上网下的若干名专家学者和专业人士,如有需要,可组织专家上门专项会诊把脉、参谋构建单位内部综合防范保护体系。

第二,把握自身规律特点,启示推进职能作用最大化。立足章程要旨办好协会,务求职能作用最大化服务好会员,必须做到四个支持。一是坚持以会员为中心的理念。会合会商与协力协作是协会的最基本特征,决定了会员处于主体地位,是协会的基石。因此,应把服务好会员作为第一要务,增强会员获得感与满意度作为协会活力的基准。要立足协会的职能性质,针对不断发展变化的经济犯罪形势与会员风险防控需求,因势而谋,力行力践,精准化参谋预警,最大化提升防控能力。会员也要增强主人翁意识,认真建言献策,加强互动交流,凝聚协会合力。二是坚持同步推进桥梁与纽带作用。协会是牵线会员单位间及与公安经侦部门的承载体,是增进会员间互动交流、协同协作的桥梁,也是密切会员与公安经侦部门联谊交流、沟通协调的纽带。因此,应把增强桥梁纽带作用作为第一方向,既当好会员间的“红娘”,又成为经侦部门的“亲戚”。要灵活各种方法举措,通过联谊座谈、交流研讨、走访沟通以及建立互助同盟、开展侦防宣传等抓手,协同推进,落地见效。三是坚持普惠与个性化服务相结合。不同行业的会员对经济犯罪预警防范需求,有着较大的差异性。为此,应坚持点面结合、个性定制,既最大力度地推行普惠服务,满足共性需求,又要区别不同行业与单位的特点,精准施策,做好个性化服务。要在调研摸清各方面各环节特点与需求的基础上,以会刊、预警平台和大讲堂等为载体,强化普惠服务;以举办同业专题沙龙、组织专家逐一走访面询等为举措,满足个性化需求。四是坚持社会化防范宣传教育为己任。开展防范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大众防控经济犯罪意识,是协会宗旨目标和业务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建更加公平有序、法治保障的营商环境重要举措。因此,应把加强经济犯罪防范宣传教育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持续推进。要突出社会化防范宣传工作的公益性特征,树立正确的义利观,组织带领会员履行好这一社会责任与义务。要通过创新载体方式,组合各类宣传平台,策应主题宣传,推动形成包括专业媒体、各级公安经侦部门和广大会员在内的一体化宣传声势,助推经济犯罪防控社会化。

第三,深化实践认识,夯实拓展做强协会的思想基础。五年的实践证明,办好侦防协会是国家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大背景下,提升经济领域风险防范管理专业化的方式探索,是加强经济犯罪防控社会化的模式创新,显示了协会旺盛的生命力。尤其是以下三点深切体会,必将成为我们做大做强协会的思想武器,并转化为工作优势,推动协会建设上台阶。1)协会是动员社会力量综合治理、群防群治经济犯罪的重要载体经济犯罪不同于普通刑事犯罪,许多为非常识性,只有知之而后畏,防微杜渐。因此,通过协会这一载体,不断强化会员刑事责任风险意识与防范技能提升,推进社会化防范宣传,起到共防共治经济犯罪的作用,体现了公安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是在经济领域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抓手,势必得到业务主管部门重视与关心,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与帮助,这是办好协会的最根本保证。2)协会化解公安经侦部门打击防范任务繁重与警力保障不足矛盾、助益公安经侦工作的有效途径当前我省公安经侦部门面临着案件存量大、隐案多,社会防控任务重的严峻局面,有限的警力不足以支撑繁重的任务。协会通过凝聚各方力量与共识、联结专业部门与市场主体,强化桥梁纽带作用,不但参谋预警社会各界防风险、控发案,而且有助经侦部门情报预警、主动出击,增强提升打击防范经济犯罪工作的主动性与策应力。因此,协会在经侦队伍中感召力不断增强,工作响应度稳步提升,这是支撑协会作用发挥的组织保证。3)协会是实现防范工作集约化和专业化、助推护航发展的有力举措。协会通过集结专业团队,以刑事风险防范讲座、经济犯罪预警信息推送和个性化的面询参谋、风险体检等举措,助力会员单位提升预警防控能力;以融合各类媒体平台、组织主题宣传为抓手,加强经济犯罪防范宣传教育,助推全社会增强防范意识,扭转了以往经济犯罪防范工作碎片化,增强了系统性与专业性,提升了权威性与时效性。因此,组建五年来,会员的凝聚力与社会影响力同步增强,机制活力与效益效率双提升,这是发展壮大协会的基础保证。

三、今后五年工作的总体安排及2019年度的具体举措

展望新一届协会的今后五年,我们要有新时代新征程的使命感,继往开来、勇立潮头的锐气,与时俱进、砥砺前行的闯劲,推动协会建设再上新台阶。总体目标是,立足章程要旨,以助力构建经济犯罪防控社会化目标为总方向,以完善规范内部运行机制为支撑,以开拓创新内容举措为载体,以履职经济犯罪防范宣传、预警服务会员风险防控、助公安经侦工作为功能,努力把协会打造成会员单位安全风险的顾问、社会各界预警防范的参谋、公安经侦防控打击的助手。

(一)以实施互联网+服务为手段,增强会员服务的便捷性与集约化。办好在“网易”网站开设的“浙江经侦防范大讲堂”,让会员可足不出户听讲座、看直播,并刻录光盘在单位内部视频系统中随时播放。讲座内容要以普及会员所需的刑事责任风险防范知识为主,着重在会员容易忽视的刑事风险如虚开发票、商业贿赂,或容易遭受犯罪侵害的如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两大方面选题安排。也可根据会员的需求建议,力尽可能选题择材,贴近实际、讲究效果。要再花力气沟通协调,力争打通瓶颈环节,依托主管部门信息资源优势,尽最大努力构建会员专享的信用背景审查预警服务平台;视情应势,继续采用工商银行“融安E信”系统查询平台。同时,可根据会员需要,集约化采购“企查查”等有效的第三方服务方式。要优化组合协会网站、会员QQ与微信群组等载体中现有的“咨询答疑”栏目,便于参谋服务会员个性化。要不断开拓创新,立足长远,积小步为大步,逐步打造成集约化、系统性的“互联网+讲座+信用查询+咨询参谋+……”一站式服务超市。

)以优化全融媒体平台载体,推进经济犯罪预警防范宣传教育的实效性增强全社会经济犯罪防范意识,是协会章程要务、履行社会责任所在,其主要方法就是持续不断的宣传教育,推送针对性强、生动形象的案件预警与防范知识,这也是普惠服务广大会员的举措之一。因此,要立足发挥协会现有“网、号、台、视”自媒体作用为主,其他渠道为辅。既要把握这四类载体不同特性,因情施策施材施教;更要优化举措,注重相互融通融合,形成矩阵效应。要坚持量质并举,增加编录、刊载可读耐看、实效性强的文、宣传产品,挖掘新颖时效、又有深度启发性和警示性的侦防时讯、预警信息,着力把自媒体平台打造成为广大会员、社会大众了解经济犯罪侦防工作,获取新颖经济犯罪动态预警信息的最为系统、最为专业的主渠道。要增强宣传教育辐射效应,把主创的优秀实效宣传产品,推送到各地公安经侦部门,进村入厂、广为宣传,提升社会效果。要组建好重点市、县(区)公安经侦部门宣传骨干参加的通讯员队伍,解决原创稿件偏少、鲜活性不足的问题。要继续策应做好主管部门主导的5.15”打击防范经济犯罪集中宣传、“陪你纳凉 教你防范”等主题宣传,借机借势提升协会社会影响力。

)以组织侦防沙龙为主方式提升不同业界预警服务精准化在以“防范大讲堂”方式、参谋服务会员共性需求的同时,也要着力响应与满足不同业界会员的个性化需求。根据前几年各类现场业务活动模式的比较,沙龙活动因其聚焦热点问题,集聚同行同业,集中互动交流,现场氛围好、启发性强,效果明显。因此,今后将按行分业、区别同质类别问题的侦防沙龙为主流模式,提升不同业界预警能力,增强服务精准化。要调研把握不同业界会员需求紧扣经济社会热点与经济犯罪特点,精心策划选题,如以金融、建筑业界会员为主的风险防控类别问题,合同诈骗、商标权益与商业秘密保护、员工职务犯罪风险防控等同质现象着眼,点面结合、由表及里,研讨交流、相互启发。同时,力邀权威嘉宾,既要有理论学术界的专家,也要有公安经侦等部门实务骨干,由浅入深、以小博大,务求实效,努力把沙龙打造成为专业权威部门政策吹风和导向引领的对话平台、行业会员探讨共性热点问题的交流平台。

(四)以创新同业互助、联谊交流举措为推进,强化桥梁纽带功能性。立足桥梁角色,就是要推动协会由“红娘”升级为“娘家”,持续发力,逐步推进。要以推动同行业或跨业界会员间同质问题治理为方向,探索建立行业互助联盟;要以不定期地组织专题考察、业务研讨、座谈交流等入手,增进联络、提升凝聚力,加强交流、互为启发提高;专业委员会与地方工作站要履行好职能,合纵连横,助推角色功能。强化纽带作用,就是要推动与经侦部门关系由“亲戚”升级为“亲家”。要扬我优势,力尽所能,采取章程规定及政策允许范围内的各种激励措施,通过联谊座谈、宣传表彰、组织慰问等方式,策应中心、助益公安经侦工作和队伍建设,增强经侦部门感召力,提升主动服务会员、助力会员排忧解难的能动性。将建言主管部门出台各地公安经侦部门走访服务辖区会员的具体机制举措,并适时组织开展第二届全省公安经侦民警“十大经侦达人”选评活动,宣传弘扬经侦民警风采,服务公安经侦工作。

实现上述目标要求,要因势而动、顺势而为,分步实施、有序推进。为此,年内将作如下具体安排:一是举办常见性经济犯罪刑事责任风险防范讲座。通过客观分析近年来经济犯罪形势,以多发性或突出性犯罪为切题,以“浙江经侦防范大讲堂”线上直播为载体,以增强会员单位及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为主要目的,安排虚开发票包括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刑事责任、《刑法》中对银行系统员工职务类犯罪规制为主题的讲座。同时,为策应主管部门“5.15”打击防范经济犯罪主题宣传,邀请学术和实务界的嘉宾,就当前突出经济犯罪防控作集中访谈。二是组织举办商业秘密保护和金融界会员的沙龙活动。初步研究商定,将于6月份会同省律师协会,共同举办商业秘密保护论坛,并编辑包含个案经验教训剖析在内的企业内部防控对策一书。协会也将自主举办商业秘密保护的沙龙,就内部规制保护举措、员工管理及司法救济等内容,作进一步的深入交流。同时,承继金融界“防范大讲堂”从业人员职务类犯罪刑法规制讲座,对具内部私密性的关键岗位员工职务风险监察问题,将组织金融界会员的专题沙龙研讨交流。三是探索组建行业打假互助联盟。率先在家居行业尝试建立打假互助联盟,组合板材、陶瓷洁具建材业,厨具家电、五金电器等装饰业界会员,秘书处与知识产权专委会牵头召集,建立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座谈交流,信息共享、互为借力、融通整合。如一方发现店家有假冒自身商品,应同时扫描覆盖同行业其他会员的假冒线索,应相互通报,一并深入挖掘,提升打假效能。同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视情需要或会员倡议需求,再组建其他行业的专项互助联盟。四是着力推进信用查询预警服务平台建设。运用业务主管部门优势信息与渠道,建立会员专享、服务竞职调查的信用查询平台,是协会纽带作用功能化、实效化的具体举措。为此,也一直在努力践行。因事涉公安警务秘密,现虽通过经侦总队提交厅领导协调,但落地尚需时日。因此,目前仍以使用工商银行的“融安E信”系统为主,如有需要将集约采购“企查查”。同时,将再赴台州经侦沟通,对会员新招聘的高管人员,借助其“企安宝”平台进行查询。对会员中尤其是理事以上会员,如确需查询重大风险点的,协会将尽全力沟通协调,助力调查评估,预警防范风险。五是推动预警宣传和会员服务效能的进一步提升。认真做好自媒体预警宣传工作,组建完善重点县公安经侦部门、会员单位的通讯员队伍,提升内容针对性、实效性。强化服务实效,尝试律师界会员轮流派员,并邀请厅经侦总队业务骨干,组合驻点协会,面向会员,定期开设网上视频咨询。结合各地正在落实的“三服务”之机,协调经侦部门开展“走会员 送服务”活动,上门为会员提供咨询、参谋预警或个案受理、风险化解。会员如有需要,也可由秘书处组织相关专家上门量身定制、专项体检。继续推进完善金融和知识产权保护专业委员会建设,强化实体服务功能,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同志们,新一届协会肩负着新时代新使命,我们要勇于担当,团结一致,齐心协力,为助推实现经济犯罪防控社会化目标,助力构建更加公平有序、法治保障的营商环境作出积极努力。

关于协会第一届财务管理

及收支情况的报告

各位会员代表:

受第一届理事全会的委托,现将协会第一届任期内(截止2018年底)财务管理及收支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财务管理情况

协会自成立以来,单独设立财务账户,统一由省公安厅会计中心代为管理,接受省公安厅财务部门的指导监督,按其党政机关的费用标准与报销程序审列支。协会还经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出台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出台《经费使用管理制度》,细化了各项经费开支的项目和审批程序。实行预算计划管理,秘书处编制年度预算安排,经省公安厅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执行;其中单笔五万元以上的开支,必须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且在实施采购时,均由协会领导、秘书处和三家以上采购小组成员会员组成的单数,按照多数决定原则选定供应商。

五年来,协会依章按制,严格财务管理;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以及履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教育社会责任的需求,合理按规开支使用,在统筹服务会员、增强全社会防控经济犯罪意识、助益公安经侦工作方面发挥了极大的支撑保障作用。同时,按照《章程》规定,财务收支情况,每半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每一年向理事全会报告一次门户网站、会刊向广大会员公告。此外,还不定期地接受省公安厅财务审计。

 二、收入情况

五年来,协会收到会费720万元、会员捐赠34万元,以及余额存款利息2.328981万元,收入总额合计756.328981万元。

三、支出情况

五年来,协会支出总额为584.060053

四、会计年度审计情况

五年来,因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年检年审需要,协会每年聘请专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去年12月,因更换法定代表人,又对成立以来截止到2018年10月底的财务进行了离任审计。省公安厅为加强对协会的监督管理,五年间进行了2次专项审计。此外,省审计厅于2015年底组织的对省公安厅审计中,还延伸了对协会的审计。

根据历次审计报告反映,协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报告》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不存在任何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情况,收入与开支费用账目清晰,报销审批手续齐全,没有发现有重大违规违纪问题以及违反廉政规定的情况。

 

 

附件3:

 

浙江省经济犯罪侦防协会章程

(本章程已经2013年12月17日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2019年5月13日第二届会员大会修正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浙江省经济犯罪侦防协会,英文译名: Zhejiang Economic Crime Investigation & Prevention Association, 缩写:EIPA。

第二条  协会是由浙江省内关心和支持经侦工作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专业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构筑经济犯罪社会化侦防体系,保护经济安全和人民财产安全;沟通协调专业职能部门,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全力服务会员,维护合法权益,提升抵御和防范经济犯罪侵害能力;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在推进“两个高水平”建设中作出应有贡献。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公安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会址设在中国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协会的宗旨和任务,动员和团结全社会一切关心支持经济犯罪侦防工作并且有能力承担协会义务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加入协会,扩大影响,壮大力量;

(二)组织开展防范经济犯罪风险业务讲座、研讨等活动,推出各类预警防控对策举措,服务会员增强防控经济犯罪能力;沟通协调专业职能部门,维护保障会员合法权益。

(三)策划、发起群众性经济犯罪预防工作,开展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经济犯罪防范宣传教育活动;

(四)开展经济犯罪侦防理论研究,组织相关理论研讨活动;组织全省性经济犯罪形势调查,为政府经济工作及相关部门宏观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五)开展与经济犯罪侦防工作相关的硬件、软件研发;

(六)支持、协助本省各级公安经侦部门开展的各项经济犯罪侦防工作;

(七)动员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为本省经济犯罪社会化侦防工作捐赠资金或实物;

(八)表彰、奖励在经济犯罪社会化侦防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社会团体和模范个人;

(九)组织、参与经济犯罪侦防协作交流;

(十)组织和整理、收集经济犯罪侦防理论书籍、期刊、报纸及电子文献,建立经济犯罪侦防工作文献档案库,接受会员查询、借阅;

(十一)编缉刊印协会期刊用于内部交流;

(十二)承担浙江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委托的其他社会性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省各类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愿意为我省经济犯罪侦防工作服务,愿意履行协会章程和决议,经申请入会成为团体会员;

(二)全省一切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关心、支持和从事侦防经济违法犯罪工作的个人,具备较强的工作实践能力或理论研究能力,愿意为我省经济犯罪侦防工作尽力,愿意履行协会章程和决议,经申请入会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出申请;

(二)经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统一制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和有关会议,阅读协会的文件,接受协会组织的教育和培训;

(二)行使选举权、表决权,有被选举权;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对全省经济犯罪侦防工作有建议权和倡议权;

(四)受协会指派,有外出考察权和深入社会调查权;

(五)对协会经费的使用有质询权,协会理事会秘书处有义务作出明确答复;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事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有关经济犯罪侦防工作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及会员牌匾,办理退会手续。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被处以刑罚或有其他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予以开除。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终止事项;

(五)决定会费缴纳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浙江省公安厅审查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听取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推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六)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理事会的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二)筹备召开理事全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四)决定设立和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等有关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六)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五条  按照经济领域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单位由该经济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理事单位担任,并牵头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协会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各若干人,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二十七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热心协会工作;

(三)在全省经济犯罪侦防工作中具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浙江省公安厅审查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五年,且任职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决定协会其他重要事项。

协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二条  协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有关机构主要负责人,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三)协调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有关机构开展工作;

(四)经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后,聘用办事机构等有关机构的工作人员。

协会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单位和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向社会募集;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银行利息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协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第三十五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与继任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浙江省公安厅和浙江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浙江省公安厅审查同意,并报浙江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协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浙江省公安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浙江省公安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经浙江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浙江省公安厅和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九条  协会的住所设在杭州建国南路88号歌德商务楼。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3年12月1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4:

 

浙江省经济犯罪侦防协会

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本暂行规定已经2013年12月17日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2019年5月13日第二届会员大会修正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规范经费收支,保障协会工作正常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经费收入

    第二条  协会经费收入的主要来源:

  (一)会费;

  (二)单位和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向社会募集;

(五)银行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协会的经费收入,应使用由省财政厅印制的社会团体收费专用票据。  

 

第三章  经费支出

第四条  协会的经费支出原则:

(一)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与本协会宗旨相符的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协会实行经费支出预算管理,秘书处每年编制经费支出预算计划,其中单笔超5万元的支出须列明具体项目,并提交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后,严格按预算计划执行。

第五条  协会的经费支出范围:

    (一)人员经费支出:包括协会聘用的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补助、福利开支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经费。

    (二)公用经费支出:

    1、公务费,即用于日常行政管理方面的开支,包括办公费、邮电费、会议费、差旅费、水电费、场所和交通工具租赁费等;

    2、设备购置费,即按固定资产管理的资产购置,包括办公设备、图书购置、档案设备购置费等;

    3、业务费,即用于完成协会业务所需支出的活动组织费、培训费、宣传教育费以及软件开发费、考察咨询费等;

    4、印刷出版费,即用于编辑出版协会刊物,以及印发协会文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5、其他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合理支出。

    第六条  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

    (一)人员经费与公用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核,法定代表人或会长审批。

(二)单笔金额50000元以上的支出要报经协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并在每年度的预算项目中列明;

(三)单笔金额50000元以上的支出,应根据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协会采购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并形成纪要,再由秘书长审核,法定代表人或会长审批。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七条  协会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及有关费用开支标准;厉行节约,制止浪费;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确保协会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八条  协会发生的各项经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

第九条  协会的银行帐号、帐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以及以协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十条  协会的财务收支情况每半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一次,每年向理事全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财政、审计、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协会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按规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十二条  协会解散、撤销,应在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未尽事宜以财政部、省财政厅、省民政厅颁发的制度为准。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的解释权属本会秘书处。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附件5:

 

浙江省经济犯罪侦防协会会费收取标准

2019年513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修正)

 

经会员代表大会研究决定,浙江省经济犯罪侦防协会对个人会员不收取会费,团体会员实行普通会员与职务类会员二档标准:普通会员每年5000元,理事会员每年10000元,常务理事每年25000元,副会长每年50000元。

理事以下会员会费一届一缴,每届五年;如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分年缴纳。常务理事以上会员一年一缴。于每年6月30日前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