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经侦大队副大队长 金敬照
近日,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经侦大队接到辖区某电动窗帘有限公司报案,称公司网店负责人吴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的网店推广费擅自截留,用于个人消费,以网上购买的假发票上报公司做账,导致公司经济损失150余万元。
犯罪嫌疑人吴某已被镇海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抓获,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职务类犯罪时有发生,小到门店、作坊,大到上市公司,归根结底是以下三方面工作没有做到位。
一是资金账户监管不到位
犯罪嫌疑人能够将钱拿走,首先说明资金流向上存在漏洞。正常企业运营,资金应该是公对公流转,绝无转到个人账户的可能,企业财务人员应对账户内每一笔进出账做到心中有数。
二是内部管控未履职尽责
本案中,吴某的上级领导注重绩效,未对资金方面进行有效监管;财务部门因对业务不熟悉,靠发票做账核对,给了吴某买假发票欺骗公司的机会,导致公司多年都未发现资金上的损失。现实中还有犯罪嫌疑人与内部管控人员同流合污、狼狈为奸的情况。
三是企业文化有待提升
企业要注重提升企业文化,增强职工的法制、廉洁意识,提高职工素质;多了解职工生活、工作情况,把握职工思想动态,消除职工负面因素,可有效防范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