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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狐2015”成果斐然 浙江公检法协同推进追逃追赃

  近日,浙江省公安厅省、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等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在办理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案件中加强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协作配合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境外追逃追赃刑事司法政策。截止到713日,全省共抓获境外逃犯32名,其中投案12名。

  去年,在全省法院、检察、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下,浙江省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取得重大成果,展示了“有逃必追”的坚定决心,营造了“境外不是法外之地”、“投案自首才是唯一出路”的良好氛围。与此同时,全省仍面临境外逃犯总量大、缉捕难度高、追赃成效低等严峻挑战,国际追逃追赃工作任务艰巨。

  《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法院要始终坚持“以抓为主,以抓促劝”的工作方针,坚持“缉捕、劝返两手都要硬”、“追逃、追赃两手都要狠”、“专项行动、基础建设两手都要抓”的工作原则,健全机制,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互通信息,互助手段,合力开展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公安机关要继续深入开展对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的缉捕工作,全力配合检察机关等部门开展对外逃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缉捕工作。检察机关要继续会同公安机关开展对外逃国家工作人员的缉捕工作,对公安机关依法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的外逃人员,加快审查进度,依法快捕快诉。人民法院要在确保审判质量的前提下,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外逃人员案件快审快判。要建立健全法院、检察、公安机关开展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联络机制,确定责任部门和联络员,定期会商,沟通情况。检察、公安机关要联合确定一批重点缉捕对象。

  《通知》强调,根据20141010日中央四单位《关于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精神,对投案自首、自愿回国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有检举、揭发或协助破案追逃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可依法不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对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如因特殊原因确需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由公安机关商检察机关同意后决定;对已批捕的投案自首对象,如需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的,按照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侦查监督工作的意见》规定办理。对拒不投案自首的,依法从严惩处。对窝藏、包庇犯罪人员,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知》还要求,对去年通告期间主动回国自首的逃犯,各级法院、检察、公安机关要按照通告精神,严格依法落实各项从宽、从轻的刑事司法政策,进一步加快办案进度,准确定性,适当量刑。在处理具体境外逃犯案件中,各级法院、检察、公安机关要加强会商,统一认识。